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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警示案例月报
(第一期·2023年3月)
为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严格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努力建设一支与党同心同德、依法依规诚信执业的律师队伍,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执业纪律委员会自2023年3月起收集、整理近期律师被查处的违纪违规行为,以警示案例形式每月发布,切实强化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不断推动律师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B律师被投诉代理利益冲突案
案情简介
投诉人投诉称:B律师在代理F公司、R公司参加与X公司之间的诉讼纠纷时,又同时代理X公司控制人之一王某参加诉讼和处理非诉事务,属于同时代理有利益冲突双方的行为;B律师在代理F公司、R公司参加诉讼的同时,又代理F公司、R公司的利益相对方S公司参加诉讼和处理非诉事务,也属于同时代理有利益冲突双方的行为。投诉要求C律所停止B律师作为投诉人所在村集体公司代理人的工作,并对此前代理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追责。
被投诉人辩称:1、就代理F公司、R公司参加与X公司之间的诉讼纠纷时,又同时代理王某是否构成利益冲突问题?被投诉人认为利益冲突规则所禁止的是被投诉人在代理F公司、R公司的同时,又接受X公司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但其从未接受X公司的委托并提供任何法律服务,被投诉人仅为X公司的股东之一王某提供法律服务。股东与公司是相互独立的不同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利益均有所不同,不能等同为同一当事人。因此,投诉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此外,X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是王某,王某也不持有X公司的公章。2、就投诉人认为“B律师在代理F公司、R公司参加诉讼的同时,又代理F公司、R公司的利益相对方S公司参加诉讼和处理非诉事务,也属于同时代理有利益冲突双方的行为”问题。被投诉人认为,F公司、R公司与S公司不属于利益冲突的双方。投诉人提到的被投诉人代表S公司与F公司、R公司就某旧村更新项目进行谈判,属于子虚乌有,捏造事实。
综上,被投诉人认为本次投诉是幕后黑手策划的,目的是恶意报复答辩人的代理行为并破坏某旧村更新的推进。本次投诉没有任何依据,其不存在任何违规执业的行为。
查明事实
市律师协会经调查查明以下主要事实:
2018年4月,C律所分别与F公司、R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指派B律师和另一名律师作为F公司、R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与X公司合同纠纷诉讼程序。B律师代理F公司、R公司应诉并提出反诉。
2018年1月,C律所与王某签订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指派B律师等三名律师作为王某的服务律师,服务范围包括法律分析、协助召开股东会、启动公司解散诉讼等。2018年至2021年间,B律师作为王某的代理人参加X公司的股东会并在表决中提出自己的意见。后法院作出解散X公司的判决。
2020年6月,B律师后作为案涉旧村改造项目新事实主体S公司的代理人,代理X公司起诉某政府单位,S公司作为第三人的行政诉讼案件。
处理结果
律师协会认为投诉人对B律师的投诉内容不成立。
案例评析
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及律师协会的调查,未见B律师代理的投诉人所述诉讼案件之间,及提供的非诉讼法律服务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投诉人的投诉内容不成立。但本案涉及关联诉讼案件免费代理问题,本会虽未认定其属于不正当竞争,但该行为对市场及律师行业整体服务费用的确定存在影响,故将针对此事与涉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进行谈话提醒,避免再次发生。
本案提醒广大律师同行,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要格外注意代理案件各方的利益冲突情况,可能存在或者出现利益冲突时,要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及时告知委托人。同时各个律所也要加强对律所内部的管理,在接受委托前,严格做好收案审查,预先进行利益冲突检索,避免冲突情形的出现。
C律师违规见证及利益冲突代理案
案情简介
投诉人投诉称:投诉人与陈某存在借贷关系,其受陈某与C律师的欺骗,共同委托W律所的C律师见证其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C律师又作为陈某的代理人提起商事仲裁,拟强制收购投诉人的一处房产。由于见证全程及见证书的签字仅有C律师一人,投诉人认为C律师见证程序违规;另外,C律师在接受共同委托见证后,又就其见证的买卖合同中相关事宜接受陈某一方的委托,提起仲裁拟强制取得投诉人房产,投诉人认为该行为存在利益冲突。此外,投诉人还认为C律师存在收费过高和未开具律师费发票的违规情形。
被投诉人辩称:W律所接受委托办理见证业务过程中,由C律师一人见证委托人签订合同的全程及出具见证书,存在程序失当;后又在见证业务涉及的案件中,担任一方的代理人,构成利益冲突,存在对业务中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审查不严格的情形,但已经主动解除案件的委托代理合同,消除不利后果;在见证业务中,W律所已经将律师费发票开具给付款人,而代理仲裁案件的费用,系W律所与委托人协商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确定的,故不存在未开具发票和收费过高的违规情形。鉴于前述情况,W律所及C律师称将加强学习、严格管理,按照规定执业。
查明事实
市律师协会经调查查明以下主要事实:
2021年5月,W律所与陈某、投诉人签订非诉讼委托代理合同,接受陈某、投诉人的共同委托,指派C律师对他们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进行见证。现场仅C律师一人见证陈某与投诉人签署合同。
2021年6月,W律所与陈某签订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指派C律师担任陈某与投诉人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商事仲裁、执行程序的代理人,委托代理合同约定陈某在开庭前支付律师代理费4万元。2021年7月,W律所发现代理该商事仲裁案件,与之前接受陈某、投诉人共同委托提供房地产买卖合同见证服务事宜构成利益冲突,遂与陈某解除了委托代理合同,没有实际收取该案律师费。陈某也委托其他律师代理该案。
被投诉人W律所已开具见证业务律师费发票,商事仲裁案未实际收取律师费用,未开具发票。
处理结果
律师协会对W律所、C律师均给予“警告”处分。
处分依据: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
第十六条 接受客户委托后,所里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第四十九条 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六)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八)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七)项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二十条 具有以下利益冲突行为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
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十一)其他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第四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行为,依据本规则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案例评析
本案中,W律所疏于管理,对业务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审查不严,C律师办理见证业务一人见证并出具见证书,程序违规,违规事实清楚,均应当受到“警告”的行业处分。
本案提醒广大律师同行,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要严格准守法律法规对办案程序的规定,做到依规办事,合法有据。同时对各个律所也作出警示,要加强对律所内部的管理,在接受客户委托前,严格做好收案审查,避免利益冲突情形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