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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热点报道:借贷纠纷口头协议有效吗,借款口头约定利息,对方不承认,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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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法院红城法庭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查明:李某与杨某系多年好友,2014年4月,李某因生产经营所需向杨某借款15万元,期限为三个月,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15000元。借款到期后,李某迟迟没有还款。经杨某多次催要未果,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所欠借款及利息。

被告李某辩称,借款属实,但双方并未约定利息,不应支付借款利息,应依法驳回原告要求其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虽称与被告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15000元,但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遂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为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公民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一定要将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利息的计算等事项清楚的订立在书面合同中。上述案例中,虽然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有口头约定,但对方失口否认,造成口说无凭,在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法院只能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请。

现实生活中,由于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戚、朋友、同事等关系比较紧密的人之间,出借人出于信任和情面,不会强行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仅仅凭借口头约定行事;借款人出具了借条的,出借人对借款期限、利息、担保等事项也不作明确要求,为收回借款带来隐患。这种做法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