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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读爆料解答:借贷纠纷发生在新法前,最新的司法解释对于民间借贷有什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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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自当日起正式施行。

该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1.2020年8月20日以后新起诉立案的案件适用新规,根据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也即借款合同成立时当月LPR的四倍为利率上限。

2.因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借款合同成立于2019年8月以前的并无LPR报价机制,故参照原告起诉时当月的LPR四倍作为利率上限。

那么,2020年8月20日以前未结的案件是否适用本规定?本司法解释并未明确。根据法不溯及既往既往一般原则,如未在新法中明确规定溯及既往,就不应该溯及既往。2020年8月20日以前未结的民间借贷案件仍应当按照旧规关于“两线三区”的规定。

新规颁布实施以后,有些地方的法院对2020年8月20日以前立案的未结案件直接适用新规,显然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的范畴。例如臭豆腐省某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9民初653号案,2020年8月24日判决直接适用新规。值得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