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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新闻速递:民间借贷纠纷电话录音,借款4万不还会坐牢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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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张文 通讯员 黄嫔

人们在出借款项给朋友时,往往基于信任没有要求对方出具借款凭证,但却因此留下隐患。水泥工老张就遇到这件麻烦事,同在一工地打工的好友老刘多次向其借款,老张碍于情面也没有让老刘打借条。收到钱后,老刘却辞工躲避债务。

老张发现钱追不回来时才打电话追债,并在家人提醒之下进行录音。正是这份录音,成为案件的关键证据。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两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人老刘需向原告老张还款。

据了解,自2020年下半年起,老刘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多次向老张借款但均未出具借条,并承诺会及时归还给老张,10次借款总金额达40000元。2021年初,老刘毫无征兆地从工地辞职,且自借款后一直未还款给老张。老张多次催收无果,向武江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时,承办法官当庭播放了老张提交的电话录音证据进行质证,其中双方对话中涉及到还款事项:(老张)“我那40000块,有钱就还过来。”(老刘)“我搞好这个工地就发过来。” (老张)“要下个月吗?我这里40000块你要怎么还?是打钱过来还是微信转账?” (老刘)“你发账号过来”……法官查看老张手机中的原始录音材料,并依法询问证人相关情况。

庭审后,承办法官前往中国移动公司广东韶关分公司进行查询,查实录音证据中对话双方的手机号码机主为张、刘两人。

武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属自然人之间在履行民间借贷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产生的纠纷。本案中,老张主张老刘向其借款40000元,提供了通话录音、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法院予以认定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现老刘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武江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老刘应向原告老张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案业已生效。

法官提醒称,录音作为呈堂证供,应满足以下要求:录音对象应是债务人或者是承担义务的一方;录音取得方式应当合法,录音证据应是被录音者真实意思表示的客观记录,严禁采用侵犯他人隐私权或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公序良俗的方式获取录音;录音内容应完整反映债权债务内容,具备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辨性;录音证据还应保存原始载体。

责编 | 冯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