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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揭秘介绍:借贷纠纷可以备案吗,民间借贷超过300万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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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为了加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结合浙江省实际,制订《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该条例经三次审议,于2020-05-15 17发布,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对于《条例》中关于民间借贷部分,具备丰富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林朴律师为你解读条例对于民间借贷规定。

一、民间借贷哪些情况需要备案?

依据《条例》第18条规定,四种情况需要备案

① 单笔借款300万元以上

② 向同一出借人累计借款金额达300万元以上的

③ 借款本息余额达到一千万以上

④ 累计向三十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的

二、以上四种民间借贷情形,需按《条例》规定备案,怎么备案? (流程)

备案人: 由借款人履行备案义务

② 报送时间,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

③ 报送资料,合同副本、借款交付凭证

④ 报送机构,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或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

三、备案中遇到这些问题怎么办?


浙江律师 林朴

问题1,借款人不去备案怎么办?

依条例第18条规定,出借人有权督促借款人履行条例规定的备案义务,如出借人不履行,出借人可基于自愿履行。

同时依据条例第44条规定,对于借款人不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设区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如借款人为自然人,处1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为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处3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

问题2, 备案了,个人信息如何保障?

按条例规定,①备案机构及相关工作工作人员对工作中知悉的民间借贷备案信息予以保密;②查询备案信息的,需提供查询人有效身份证明和借款人授权证明,备案机构提供向查询人提供的备案信息资料对于出借人的信息予以隐藏。

四、 备案有没有好处?当然有好处

1. 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力公证

依据条例第19条规定,民间借贷当事人持民间借贷合同、借款交付凭证和备案证明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2. 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可作为良好信用证明材料使用

金融机构应当将民间借贷当事人履行备案义务的情况作为重要信用信息予以采信;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作为良好信用证明材料使用。经依照本条例备案的民间借贷,金融机构不得将其视为影响借款人信用等级的负面因素,但是借款人超出自身还款能力大额借款,以及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依法认定构成不良信息的除外。

3.履行民间借贷备案义务的当事人予以政策支持。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履行民间借贷备案义务的当事人予以政策支持。

以上关于浙江省民间借贷的备案规定就分享到这,浙江林朴律师团队再次提醒,浙江省规定单笔借款300万元以上或向同一出借人累计借款金额达300万元以上的、借款本息余额达到一千万以上、累计向三十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的,借款人需要提交借款合同、借款交付凭证报送备案机关备案哦,如果不履行备案义务,借款人为自然人的,要被处罚1至5万罚款,如果借款人为企业的,要被处罚3-10万的罚款额,当然借款备案的好处也是非常多的,可以作为信用资料、经公证还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申请依据,更重要一些政府会有政策扶持哦。

本文为浙江元祐律师事务所林朴律师团队林朴、陈小丽编辑,文章为林朴律师团队观点分享,转载注明请 “杭州林朴律师团队”。关于民间借贷的备案 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可以关注私信,团队为你无偿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