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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专业资讯:高利借贷纠纷答辩状,民间借贷利息最新司法解释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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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与经过

2016年3月22日,韦钦德(申请人)向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申请家庭消费贷,并声明已完全知悉并充分理解贷款条款内容及法律后果,愿意接受各条款约束。《家庭综合消费贷款申请表》及所附贷款条款载明:申请人同意最终所获得的贷款金额、期限(数)、利率、手续费(率)等贷款要素以贷款人(即原告)向申请人出具的贷款核准确认书记载的信息为准,并在贷款人规定的时间内对贷款核准确认书进行确认;贷款支取申请核准后,贷款人将贷款对应款项划转至申请人在合同中指定的放款账户,贷款资金一旦划转,即视为贷款已被申请人提取,当日即为该笔贷款的放款日并开始按贷款核准确认书确定的贷款金额、贷款利率、手续费(率)、期限(数)等要素计算利息和费用,贷款期限(数)自放款日起算;贷款发放、还款计划及本息费用偿还情况以贷款人系统记载为准;申请人应按合约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手续费)及费用,贷款期限届满时应结清最后一期本金、利息(手续费)及费用(如有);申请人未能按期足额偿还任何到期应付的贷款本息、费用、手续费及其他应付款项时,按利息计收的,应就当期应付未付款项按照同期适用的利率上浮50%加付自款项到期日起至申请人实际偿还日止以实际天数计算的罚息,同时,应按逾期次数加付逾期违约金,每次逾期违约金为当期应付未付款项的1%且不低于20元;申请人违约的,贷款人有权随时宣布该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立即到期,要求申请人立即清偿,并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

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贷款人)与韦钦德(借款人)签订《家庭综合消费贷款核准确认书》,载明:贷款金额为200000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指定还款日为每月20日,服务费0元,月利率为0,分期手续费每期为1800元,还款方式为等额本金。

签约后,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依约发放贷款。韦钦德从2018年3月20日开始逾期还款,遂委托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提起本案诉讼,并支付律师费1000元。

二、首先应当认识到,网上申请贷款的公司(APP)一定是违法的?撸网贷利息太高不用还?

我们认识里的所谓撸口子,应该是不具备放贷资质的网贷公司,利息高还掺杂各种服务费,变相加重借款人的债务的行为。如果是合法成立,也具备放贷资质的金融公司,只要年利率不超过24%,那么就是合法的借贷关系。

原告兴业消防金融股份公司诉求:1、被告韦钦德归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72222.12元,利息、罚息、手续费及逾期违约金以贷款本金72222.12元为基数,合并按照年利率24%自逾期之日即2018年3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韦钦德偿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律师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韦钦德承担。

被告韦钦德答辩被告韦钦德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违背被告韦钦德意愿,在没有协议合同的情况下划走10000元费用,应予以驳回。被告韦钦德每个月归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7355.56元费用,加上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划走的10000元,年利率已超出民间借贷的上限,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诉被告韦钦德逾期、罚息、违约金,由于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违背被告韦钦德的意愿,应予依法驳回。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应由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负担。

小编以前在催收行业待过一段时间,所以对欠款人以这种理由抗辩得很多,催收人员对银行还款这些事并不知情,欠款人总因此得理后拒不还款而且理由很充分。其实针对银行扣款自己却不知情一事,原因很多,一种是因为欠款人自己原因造成的,比如刷了又来用又借,银行扣款的钱总感觉不够还然后就崩溃了;还有一种原因是有些消费协议里是授权直接在其银行卡划扣的,只是借款的时候没几个人会去研究这些东西;还有一种原因就是借款人欠的各种贷款太多自己已经搞蒙了……当然,像这种情况的也很多。但像本案中,如果借款人没有这种到处乱贷款的现象时,以被公司划走的1万元未经其同意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一审法院: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具有发放个人消费贷款资质,涉案《家庭综合消费贷款申请表》《家庭综合消费贷款核准确认书》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形成的合意,内容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已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韦钦德未按期履行还款付息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要求韦钦德偿还尚欠贷款本金、支付从逾期之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合并计算的利息、罚息、手续费及逾期违约金,并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韦钦德的抗辩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不服一审审判的韦钦德继续上诉,抗辩理由如下:

被上诉人如实说出雇佣第三方催收公司的名称、地址、人员姓名、电话。事实和理由:第一,被上诉人并未提供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国家有权机关核准的金融经营许可证;第二,被上诉人违背上诉人意愿在未有协议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划走10000元费用,2016年3月19日上诉人兴业银行卡号62×××16应收到转账20万元,但上诉人实际收款19万元,有银行流水为证;第三,被上诉人诉讼主张违反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民间借贷上限规定的年利率15.4%,上诉人每月19日支付本息7355.56元,加上被上诉人擅自划走的1万元,合计年利息为98266.72元,每月实际支付8188.89元,年利率高达49.13%;第四,上诉人连续归还23期高额本利息169744.98元,被上诉人违背上诉人意愿将上诉人信息泄露给第三方进行暴力、软暴力催收,电话、短信威胁恐吓,上家、上单位闹,败坏上诉人生意并加重企业经营困难和风险,给上诉人本人及家庭造成心理恐慌和个人名誉损失。综上,根据银保监会2018年发布的银保监发[2018]10号《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未经相关机构批准从事贷款业务属于不合法或者违法、2020年最高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15.4%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规定,请二审法院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

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上诉人二审期间提交了其在兴业银行账户的一页流水,拟证实其收到20万元借款后当日(2016年3月29日)即被划扣了1万元,认为本案借款本金应以19万元计。对该证据被上诉人质证称:确认其真实性,但该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已经履行了发放贷款20万元的义务,上诉人所称的被划款1万元,账户流水内容显示是上诉人通过支付宝向他方支付,与我方无关,而且支付宝查询电子回单是比较容易的,上诉人可以自行查询。上诉人表示不清楚是何人划走了该1万元。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只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上诉状内容,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上诉人在收到借款当日通过支付宝划出的1万元与被上诉人是否有关;二、一审法院对涉案借款的利息利率认定是否合法有理。

对于焦点一,上诉人虽称在其收到借款当日通过支付宝划出的1万元是被上诉人所为,但被上诉人对此予以否认,且上诉人提供的银行流水亦不能佐证其主张,故上诉人该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焦点二,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0年8月20日开始实行,该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本规定实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而本案一审立案时间为2020年7月22日,在上述司法解释实行之前,故一审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前的有关规定对涉案欠款利率的保护上限予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上诉人主张依据新规定调整涉案借款的利息利率,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6元,由上诉人韦钦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大法盲旺仔有话说:

1、负债不丢人,被催收更不丢人,不要以为诉讼就能解决问题而且还会给你降低利息,降低利息那是酌情不是施舍更不是义务。如果做好最坏打算,那么就应该计算一万块钱一年利率24%,一年多还2400都不为过;

2、建议主动跟金融公司协商,说明负债情况,争取减免结清,有些催收人员巴不得欠款人这样行事;

3、扣款不明时,一定要与银行核实,如果真是公司的问题那么一定要保留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