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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专业解读:借贷纠纷离婚财产分割案例,债务人离婚分割财产逃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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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大同人丁剑虹来说,山西高院指令大同中院再审案件,已算得上是自己在债权纠纷官司中取得的一个重大胜利,然而,再审开庭后已过去近半年之久,却迟迟等不来法院的判决,“不管输赢,法院好赖应该给我们个结果,好让我们走后面的法律程序,就这么卡着也不知道什么原因。”

250万到期债权无法实现,双方对簿公堂

事情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2014年。

据当事人丁剑虹介绍,她曾借出300万元资金,然而在约定的时间却并没能如期拿到还款,在数次重签借款协议后,债权却始终未能实现,最终将对方告上法庭,尽管一审判决确认了她的债权,但在执行时却发现,债务人无可执行财产。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制作于2018年6月的一审判决书显示,2014年元月15日,丁剑虹与郭某某签订借款协议,将300万资金借给对方,约定利息为月息2%,借款期限为一年,协议当日,丁剑虹即通过转账将借款支付郭某某。然而,一年使用期满,郭某某并未按期归还本金,仅支付了部分利息。双方协商一致,于2015年10月15日重签一份协议,此次协议引入了一家公司为该笔债务进行了担保,该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了字盖了章。期间借款人支付了十万元本金,2016年10月15日合同到期,双方再度重签一份290万元的借款协议,借款日期截止2017年10月14日,此前的担保公司继续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予以担保确认。2017年5月郭某某支付10万元本金,2017年11月支付30万元本金,截止到2017年10月15日郭某某共欠下本金250万元,利息180万余元。经原告多次催要,郭某某均拒不支付。

2018年8月2日,丁剑虹向法院申请执行,然而,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当时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显示,经查该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遂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债务人欠债期间离婚大多现实财产协议归妻子,预期债权能否抵偿债务成关键

即便是得到法院的确认,本息数百万债权依然无法实现,这让丁剑虹女士难以接受,“他不应该没有资产可供执行。”丁女士介绍,他随后发现,在债务存续期间,债务人与妻子协议离婚,将绝大多数可执行财产悉数归于女方,“这不是恶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吗?”于是,丁剑虹再次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借款人与之妻子之间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处分的行为。

债务人郭某某与其妻子张某某的离婚协议书显示,双方的离婚理由为感情不合,协议中除了规定了两个孩子双方一人抚养一个之外,主要就财产进行了约定处理,共涉及8套房产,其中北京市三套、三亚两套、南戴河一套、大同城区两套,除了大同城区两套中的一套归郭某某所有之外,双方约定其余房产悉数归女方所有。协议还明确男女双方确认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如有其他债务,由负债方自行承担。协议显示签订日期为2016年7月29日。“那时候他已经借了我的钱了逾期了一次了,这不是明显的转移资产吗?”丁剑虹认为,郭某某在明知自己有债务尚未清偿的情况下,仍将夫妻财产中的大多数房产以协议方式归其妻子,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然而,郭某某则辩称,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不是财产转让,而且离婚在前,债务产生在后。所欠丁女士债务并非与其前妻之间的共同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且,当初借款也有其他情节。最重要的是,郭某某认为,其与前妻离婚时并未将绝大多数归于前妻,而是自己留下了绝大部分财产,郭某某拥有着对外的债权1.6亿元左右,且已经当地法院确认,之所以还没有拿来偿还债务,是因为案件正在执行中,并非没有资产偿还。张某某作为第三人,首先对债务存在合法性进行了质疑,并认为丁剑虹的撤销之诉系郭某某与丁剑虹恶意串通,欲对其合法财产进行损害。

法院经审理后,确认了丁剑虹女士与郭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在其离婚后重新形成的借款合同是对之前债权债务的延续,法院认为郭某某在明知有债务存在,仍在协议离婚时将大部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导致生效判决无法得以执行,对债权人丁剑虹的债权造成了损害。另外,法院认为郭某某所举证的1.6亿债权数额虽远高于原告主张的债权,但该债权能否实现仍具有不确定性,原告基于生效判决确定的财产权利仍然无法得到实现,故认定郭某某的债权不能对抗原告丁剑虹主张的撤销权。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郭某某与之前妻于2016年7月2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中价值与广告债权数额对等的560余万元的财产转让权。

中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高院再否中院指令再审

对于丁剑虹提起的撤销之诉一审判决,郭某某前妻张某某作为当事人提弃了上诉,她认为,丁与郭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主体由于过程中由其他公司和个人的介入参与并不适格,而其与郭某某离婚分割财产也在债务形成之前,进而认为丁与郭之间涉嫌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利益。二审法院经审查确认了此前有关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民事判决中认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丁、郭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同时,二审法院认定郭某某享有的债权和当时正在执行的有效财产金额远大于其所欠丁剑虹债务金额,所以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郭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属认定事实错误,认定离婚协议财产分割部分侵害丁剑虹债权无事实依据。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张某某胜诉,撤销平城区法院有关丁剑虹撤销之诉的一审判决,驳回了丁剑虹的诉讼请求。

对于该判决,丁剑虹表示不服,再次上诉,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西高院审理后认定,郭某某与其前妻搜前离婚协议书中有关财产分割部分损害了丁剑虹的债权,二审法院以“郭某某享有的债权和目前正在执行的有效财产金额远大于所欠丁剑虹债务金额”为由驳回丁剑虹诉求明显不当,郭某某享有的是期待债权,并非已经实际享有的财产权益,这种期待债权应由郭某某自己实现,而不应将此实现义务转嫁给对其享有债权的权利人,高院认为,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当,应予纠正。另外,高院还指出原二审法院采信的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具的《说明》并未在判决中明确是依职权还是依申请调去,且该《说明》未经质证,落款日期与二审判决做出日期相同,再审申请人该再审理由应予支持。高院最后指令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开庭后迟迟未下判决,中院称审限已延期案件尚在调查中

据丁剑虹女士介绍,在山西高院做出再审决定后,大同中院曾于2020年11月下旬立案,并于2021年1月19日开庭审理,丁剑虹夫妇在开庭后耐心等待判决书的下达,然而,数月过去,中院的再审判决书始终未能下达,“我们刚开始去他们还接待,后来连大门都进不去了。”丁剑虹女士称,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但是,眼看着审限过了,还是没等来判决,“不管判我们输还是赢,我们都希望他们能尽快下判决,赢了我们就维权成功了,如果输了,我们拿到判决去继续接下来的法律程序,继续维权,但这样无限期卡在这个环节算是咋回事。”丁剑虹说。

那么,目前该案究竟处于怎样的状态,大同中院因何迟迟没有下判决呢?

就此,华商报记者联系到负责该案再审程序的王姓法官,王法官以宣传规定为由拒绝记者的采访。而后,该院主管民事的副院长韩毅简单介绍了这个案子目前的现状,“由于案情复杂,涉及了中、基层法院其他案件的一些相关内容。按照规定审限是可以再延长的,这个案子的审限又延长了,目前还没有超期。”韩院长表示,该案的当事人丁女士比较心急,实则相应的案件调查工作一直在进行中,审委会还没做出结论。韩毅表示,实际上,该案中对于离婚财产分割是否属于无偿转化财产范畴,在业界争议很大,最高院也尚未给出明确的确认,“如果属于,那么丁女士立刻就胜诉了,如果不属于,她可能就败诉了。”韩毅院长表示,在他们调查终结后,若实在确定不了相应标准,将选择逐级请示上级。

据悉,丁剑虹女士近日仍奔忙于该案的维权中,“我曾专门去北京见到郭某某的前妻把他名下的房子在挂在中介出售,真担心将来即便我打赢了官司也可能还是要不回来钱。”丁剑虹说。

华商报记者 杨德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