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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新闻资讯:借贷纠纷立案后多久执行,财产保全查控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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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胜诉判决,仅是加盖了法院印章的几页A4纸而已。对于金融债权而言,银行在形式上完成了一项诉讼任务,仅是做到了尽职免责。但从实质上讲,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债权,是一笔实实在在的不良贷款,需要银行从自己的拨备中去弥补这笔贷款在经营上的亏损。所以,针对金融债权的诉讼清收,银行更应该重视财产保全的必要性,而最有效的保全措施就是法院的网络执行查控措施。





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重要性

目前,全国法院系统已搭建非常完善的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经当事人申请,法院通过网络系统能迅速向全国上千家银行(基本涵盖所有正规银行)发出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信息查询指令。最快的当天就能收到被查询银行的网络回复。如果被申请人在某家银行有存款,法院会通过查控系统发送账户冻结的法律文书,收到文书的银行应当立即协助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财产保全的动作最忌讳的是打草惊蛇,从而让被告闻风而动。要想让被告不知道你起诉他了,最好的时间节点是诉前保全。保全措施做完以后,再立案和通知被告应诉。这是诉讼保全的精髓所在。



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的现状

1.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在财产保全阶段利用率不高。

财产网络查控系统是法院打击逃废债的最高效、最强大的武器,但实践中运用的不好,多数债权胜诉后进入执行阶段才进行网络查控。对于不良贷款诉讼而言,原因有二:一是银行没有网络查控的意识。银行清收人员随意性很强,想起来就申请,或者因为麻烦不愿意费劲去申请,或者压根就没有这个理念。二是当地法院不作为。即使有些银行明确要求清收人员必须向法院提交网络查控申请,但当地法院不给你用这个武器,让你干着急。


2. 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法律依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11条的规定,诉讼中申请人提出网络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这里需要提示大家,该条强调的是“诉讼中”,对于诉前保全可否申请网络查控?该条规定未明确说明。这也是多数法院不给债权人做诉前查控的主要理由。


3.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最佳介入节点。

银行最佳的网络查控时间节点是在起诉前。实践往往与理想差距甚远。据笔者了解,全国多数省份的法院是不允许在诉前启动网络查控系统的,这些多数法院只同意在诉讼中启用网络查控系统。这里面有个关键问题,法院立案后,一旦通知了被告,被告分分钟就能转移银行账户资金,即便法院同意采取网络查控,结果是查控了个寂寞。令人欣喜的是,还是有个别地方法院允许债权人诉前申请网络查控的,如山东威海、淄博。这些法院真正的将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用在了刀刃上。笔者审理过的案子中,凡是财产保全足额冻结了被告银行账户资金的,只要是双方权利义务清楚,双方自己就握手言和了,根本不用法院再开庭审理。这样做的法院,实际通过前置查控系统,提前化解了矛盾,减少了庭审和执行,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诉讼资源。



关于加大网络查控系统运用的

建议

2023年1月10日,最高院召开的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在第五项内容中明确提出“保护金融债权,有效治理逃废债”,其中就提出加大法院保全力度。所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以此会议为契机,充分利用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加大财产保全力度,打击金融逃废债。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树立每案必查的理念。建议银行把诉前或诉中申请法院网络执行查控作为诉讼程序的必要环节,纳入考核机制。


2.以会议精神为契机搭建法企桥梁。银行管理层应当结合最高人民法院金融审判会议精神,创造条件搭建银行与法院的沟通桥梁,包括诉前保全、立案、审判、执行等诉讼环节。尤其是打开法院诉前网络执行查控的大门,对于不良贷款的清收将有实质性提升。


3.提升银行清收人员诉讼保全的技能。记住以下实用的技巧:①对于短时间内诉前保全沟通不顺畅的地区,可以采取诉讼(或叫诉中)网络执行查控,一定要跟承办法官说清楚,先不要通知被告应诉,待网络查控结束后再依法通知被告应诉。②对于有抵押物的贷款,网络查控照样可以申请,一旦账户有现金立即冻结。法律并未规定有抵押物的债权不能申请保全其他财产。③如果没有查询到账户资金,建议仍然申请冻结账户,没准以后进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