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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资深信息:夫妻之间借贷纠纷案例,银行起诉夫妻不知情借款一方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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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一夫妻通过手机在线“借名贷款”给案外公司被判担责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名义贷款人何某、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向某银行贷款并实际交付第三方公司使用,法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判令何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某银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罚息,王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查明,

何某、王某为夫妻关系,双方于2019年5月与某银行通过手机APP在线签订《个人网络贷款借款及担保额度合同》及《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约定:“何某申请借款金额为2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用途:增加现有库存商品数量,借款方式:自主支付,借款日利率为0.25‰,罚息利率为0.38‰;还款方式为按期还息,到期还本;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电子版合同落款处借款人为何某,担保人为王某,并分别输入双方电话号码及身份证号。同日,某银行向何某名下账户发放贷款200万元。

其后,何某未按约归还贷款,故某银行诉诸法院。

庭审中,何某、王某共同辩称其受某银行与实际借款人某公司共同欺骗,作为名义借款人仅仅在手机上操作一下,并无借款的实际需要和真实意思,所贷款项均由某公司实际使用,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认为,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实际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不符,应由谁承担还款义务的问题。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理论,合同仅在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合同当事人仅能基于合同上的请求提起诉讼,因此即使名义借款人未实际使用借款,但根据合同相对性仍应承担合同义务。

本案何某作为借款人,向某银行申请借款并与在线之签订合同,某银行亦按合同约定并履行贷款发放义务,双方已形成合同关系。在无证据表明原、被告之间对借款主体有重新约定以及本案存在恶意串通等情况下,仍应由何某承担还款责任。其与实际用款人之间的纠纷,可另行主张权利。而王某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应对案涉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点评:“借名贷款”风险巨大应审慎为之

法官庭后表示,近年来,商业银行、小贷公司等信贷机构“借名贷款”纠纷频发,借名贷款具有欺骗性、虚假性、隐蔽性等特点,容易造成银行风控机制失灵,给贷款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同时将名义借款人陷入巨大的法律风险。“借名贷款”纠纷能否妥善处理,关系到金融秩序及社会稳定,而处理该类纠纷关键就是认清各主体之间法律关系及还款责任,分两种情况:

其一、一般情形下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就法律关系而言,出借人与名义借款人构成借贷法律关系;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之间构成委托代理关系。名义借款人与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借款合同上的当事人,即名义借款人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其承担还款义务。

其二、名义借款人在特定情形下得以依法免除还款责任,但名义借款人必须充分举证。《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受托人与第三人都清楚受托人代表委托人签订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的,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

综上,“借名贷款”风险巨大应生生物为之。对于信贷机构而言,必须加强贷前审查,积极防范“借名贷款”,保障资金安全。对于名义借款人来说,应当充分考虑借名会给自己带来的风险和损失,不要轻易的被他人利用自身名义对外借款,以避免陷入未实际用款却要背负偿还实际借款的巨大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