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17)粤0112民初3823号
李孟章:
本院受理赵德钧诉被告李孟章,第三人广州天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退伙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7)粤0112民初38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李孟章当然退伙,不再具备广州天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合伙人资格。
二、驳回原告赵德钧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德钧负担(原告已预付了案件受理费)。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