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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干货解读:民间借贷纠纷没有转账记录,手机银行的支付密码和取款密码是一样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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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8日,方某某向乔某某借款50000元,并为乔某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借乔德海现金5万元整,借钱人方某某,保证人王某某,2021.7.18号”。当日,方某某收到乔某某交付现金40000元。上述借款本息,方某某至今未能清偿。

原告乔某某诉讼请求:1.判决方某某、王某某偿还欠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

一审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根据乔某某提交的有效证据,能够认定乔某某与方某某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关于乔某某出借金额的问题,乔某某主张已实际交付借款50000元,但其仅提供40000元的取款记录,乔某某称因当时银行卡中余额不足,仅取现40000元交付方某某,另外10000元于当天下午通过微信转给案外人乔某,乔某于第二天通过微信转交给方某某,但乔某某陈述明显自相矛盾。首先,从乔某某提供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40000元取款明细看,在其取现40000元后,账户余额为11580.32元,因此乔某某当时可直接取款5万元交付方某某,其主张只能取款40000元明显与事实不符;其次,乔某某主张借款当天没有方某某的微信,才于当天下午向案外人乔某微信转款10000元,让乔某转给方某某,但乔某某提供的证据显示其是第二天早上向乔某转款,而非借款当天,且当日中午乔某某与方某某、王某某、案外人乔某等曾一起吃饭,乔某某完全可以当场通过微信转给方某某。

综上,一审认为乔某某实际出借金额为40000元。现乔某某诉请偿还借款50000元,一审对其诉讼请求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因欠条中未约定保证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现乔某某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未过保证期间,但王某某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一审判决:一、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乔某某借款40000元;二、王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中在方某某的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方某某追偿;三、驳回乔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乔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2021年7月19日,乔某某因无法微信转账,通过银行转账给林某10000元,当日林某将10000元微信转账给方某某。

二审认为,关于本案欠款数额应如何认定的问题。乔某某主张本案50000元欠款,除提交有方某某出具的借条外,还提交有当日40000元的取款记录,剩余10000元,乔某某提交了借条出具次日转给案外人林某的10000元的转账记录,林某当日将该10000元微信转账给方某某。林某二审亦出庭作证就该10000元交付情况进行了说明。综上,可以认定本案50000元出借款项已全额给付,本案欠款数额应认定为50000元。

二审改判:一、撤销原审民事判决;二、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乔某某借款50000元;三、王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中在方某某的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方某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