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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秘闻解答:民间借贷纠纷案例6,李某某侮辱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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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姚某某与傅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傅某某、李某某(夫妻关系)因资金紧张,多次向姚某某借款,后因逾期未还,姚某某将傅某某、李某某诉诸法院,在法院的调解下,傅某某、李某某同意在2017年7月20日前偿还借款。

执行过程:法院依法受理姚某某强制执行申请后,向傅某某、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两次通过网络与传统司法途径查询傅某某、李某某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共有一套房产,但该房产是另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标的,新晃法院已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已执行完毕,申请人姚某某自认已从该案的履行款中受偿一部分。法院依法对傅某某、李某某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傅某某、李某某目前下落不明。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后,依法对该案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由于债权人风险意识不强,出借款项时未深入了解借款人的基本情况,未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财产,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在穷尽了所有执行手段(包括冻结银行账号、调查债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后仍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的房产已出卖他人),导致案件“执行不能”。债权人在出借大额款项时,应提高风险意识,深入了解借款的基本情况,并可要求借款方提供物保或人保,规范、完善相应担保手续,明确约定担保方式。比如以车辆、房产抵押担保的,应签订规范的抵押合同;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还需要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提供人保的,保证人应有明确的担保意思表示,而不能仅在借据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