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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热点介绍:上栗安源民间借贷纠纷,个人借款盖盖单位公章该怎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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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彭某限期内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32万余。

何某与彭某系亲戚关系,2013年至2014年期间,彭某以和何某合作为由,向何某收取了现金30万元,并出具了借款凭证一份,借款凭证上写明该款项是用于上栗某花炮厂添置设备及短期资金周转。但是上栗某花炮厂并未在借款凭证上加盖公章。三方就还款事宜未达成一致,何某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彭某向原告出具借条的行为属于对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被告彭某应按借条上载明的金额向原告偿还。借款凭证上载明的借款人上栗县某花炮厂未加盖厂公章,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上栗某花炮厂有民间借贷关系,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