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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干货信息:婚内对方借贷的钱纠纷,夫妻之间婚内借款离婚时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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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段伟朵 通讯员 张梦

离了婚,婚内夫妻双方欠的债却无法“一离了之”。家住郑州市惠济区李惠琴,在丈夫书写的欠条上写上了自己的名字,离婚后,她认为这笔钱是丈夫主张借的,自己只是签了字,不应当承担责任,而法律却并不这么认为。29日,记者从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样一起案例。

【案例】离婚后她不认“旧账”,被告上法庭

刘全、李惠琴原本是一对夫妻,婚后夫妻感情很不错,俩人开了一间小超市安稳度日。王凡是其雇员,2014年被招到店里帮忙。随后因家庭变故,超市歇业,夫妻俩拖欠了王凡工资共计15万元。2016年夏天,刘全打算继续创业,但缺乏启动资金,王凡觉得打工期间夫妻俩对自己很照顾,遂将半辈子积蓄50万元借给刘全。刘全写下欠条,载明共计欠王凡工资、借款及利息67万元整,并让在场的妻子李惠琴也按了手印,夫妇二人答应2017年3月前将借款还清。

2017年到了,老板并没有要还钱的意思。王凡电话联系刘全提出急需用钱时,刘全却声称自己没钱。联系李惠琴,李惠琴却声称俩人已离婚,她不再管刘全的事情。

随后,王凡将刘全、李惠琴二人起诉到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庭。

经审理法院认为,刘全、李惠琴原来是夫妻关系,2016年8月24日,协议离婚。但王凡与两人的借款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对于财产分别制没有特别约定,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李惠琴既然在借条上签名捺印,也是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最后,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归还原告王凡借款本金加利息合计人民币67万元。

【说法】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今年1月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李惠琴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丈夫共同在欠条签字,应当是夫妻共同债务。

主审此案的法官提醒,随着离婚率的增加,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也越来越多,夫妻俩在面对债务时,一方面要本着同舟共济的心理积极共同面对,知法懂法;另一方面,对于的确是其中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另一方也要留意,注意搜集证据,避免离婚之际,遭遇突如其来的债务。(注:本案所涉当事人均为化名,线索提供:杜若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