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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观点讯息: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没出庭,法院开庭拒不到庭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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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记者 孙婷婷

通讯员 陈木子

实习生 陈玉萱

代理律师出席开庭,对案件事实陈述含糊不清,被告当事人一直不出席,导致法庭调查受阻。日前,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发出了该院首例《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当事人出席庭审。该案承办法官介绍,如因涉案当事人拒不到庭,导致案件待证事实无法查清,法院将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认定,该当事人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当事人本人到庭令》(通讯员供图)

近日,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受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涉及款项笔数多、金额大、历时长。该案第一次开庭审理时,被告方仅有代理律师到场,被告方当事人本人一直未到场。法庭开展调查时,原、被告双方对出借款项的事实、出借的具体金额以及还款事实均存在较大争议。然而当法官询问具体细节时,被告代理律师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模棱两可、含糊不清,以“作为代理人我不清楚”“这还需要跟当事人核实”等理由应答,导致法庭调查受阻。

为查明事实,1月10日,承办法官向被告当事人发出了《当事人本人到庭令》,通知被告本人到庭接受询问,不得以有委托诉讼代理人为由不到庭,并明确告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1月18日,第二次开庭时,被告本人到庭应诉。在法官支持下,双方理清了多年的积账,最终握手言和,当庭调解。

承办法官介绍,当事人陈述属于民事诉讼证据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很多案件事实,需要事件亲历者本人陈述,才更加清晰明了,比如人身伤害案件中事故发生的现场情形、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条出具的来龙去脉、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磋商的具体细节等。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本人不到庭、事实说不清的难题,《当事人本人到庭令》有助于督促当事人到庭参与诉讼,陈述事实经过,接受法庭询问;有助于法官全面、准确地掌握案件基本事实,也是督促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同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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