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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资深速递:借贷纠纷调解协议怎么推翻,和解协议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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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和解协议 法律效力 平等自愿 显失公平 重大误解

劳资双方发生争议后,各方为了缩短周期、节省成本、提高效率化解矛盾,一般都有协商和解的意愿。如双方经过协商后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的,会以书面形式形成和解协议并由双方签署生效。在和解协议中,用人单位一般为义务履行的一方,而员工则属于获取利益的一方。根据我们的了解,绝大多数情况下用人单位会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但实践中,和解协议签署和履行后,仍存在员工寻求法律途径试图推翻和解协议并向用人单位继续主张权益的维权实例,使得用人单位对于此类案件较为反感。为了最大程度的确保和解协议的效力不被法律否定,我们这里介绍一下法律上影响和解协议效力的几个关键点供HR参考和关注。

第一、协议中应有“本协议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的内容。究其原因,是因为员工主张推翻和解协议的理据中通常会有“协议是由用人单位单方提供,系格式协议,没有与员工协商一致”的诉点。

第二、协议中应有“双方已全面完整阅读本协议内容,对本协议内容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已有充分理解并自愿承担”的内容。究其原因,是因为员工主张推翻和解协议的理据中通常会有“协议是由用人单位单方提供,自己没有阅读过协议内容就直接签名了,故协议内容对自己应没有法律效力”的诉点。

第三、协议中不应将支付给员工的款项限于列明某一名目,而应表述为“该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福利、补贴、奖金、加班工资、提成工资、年休假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经济补偿金等全部劳动、民事权益和待遇”。究其原因,是因为员工主张推翻和解协议的理据中通常会有“用人单位支付给自己的款项仅是指明某一权益,并不包括其他权益和待遇”的诉点。

第四、协议中应有“用人单位支付协议约定的款项后,视为员工已知晓自己的权益和待遇得到充分保障且其放弃向用人单位主张其他权益和待遇”的内容。究其原因,是因为员工主张推翻和解协议的理据中通常会有“自己签署协议时用人单位没有明确告知自己可依法获得的全部权益和待遇,加上自己不懂法律,导致自己签署本协议后出现显失公平的事实”的诉点。此处之所以建议表述为“员工放弃”而不是“员工不得再向用人单位主张权益”,是因为“放弃”的表述是员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一种意思表示,其主动放弃权益是法律所允许的。而“员工不得再向用人单位主张权益”的表述相当于是限制了员工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很大程度上会被认定为是无效条款。

第五、协议中应有“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纠葛(争议)”的内容。究其原因,是因为员工主张推翻和解协议的理据中通常会有“签署本协议、解决本协议所涉的争议内容并不代表双方没有其他争议事项,也不代表自己放弃了其他可依法主张的权益和待遇”的诉点。

第六、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在和解协议签署后指派HR通知员工和携带协议文本前往所在街道办事处下属的司法所申请司法调解备案,也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和解协议的内容申请司法确认,这样更能够确保和解协议的效力。

最后需要提醒HR的是,本文内容并不完全适用于工伤纠纷的和解处理。因为工伤纠纷涉及申报、认定、鉴定和赔偿等多个环节,故影响工伤和解协议效力的因素较多。因篇幅有限,我们将在其他文章中专门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