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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热点介绍:借贷纠纷法院庭外调查吗,债权人反对是否可以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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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近日颁布了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借贷新规),其中将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作为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等数个修订条款,在全社会引起巨大震动。

高层本次较大幅度调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用意在于降低市场主体的融资成本,由此,债务人可顺势而为,活学活用,借助借贷新规反制有高利贷、转贷、职业放贷等非法行为的债权人,以降低自身资金成本、维护合法权益。

本文谨供善意维权,不提倡恶意赖债

【新规条款】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债务人的反制措施】

本次借贷新规,总的指导思想是缩小民间借贷范围,突出民间借贷须以自有资金和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如果债务人(被告)有证据证实出借人(原告)的资金并非自有,而是

01、债务人反制转贷行为

情形一,原告是实际出借人

1、搜集出借人有否转贷的证据,例如借贷行为发生时出借人、出借人的关联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有否取得贷款?有否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职工集资、吸收他人存款等行为,出借人有否在取得前述资金后即转贷?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有否尚欠银行贷款未还(很重要)?如有一定证据,可申请法庭调查取证或申请律师《调查令》取证,争取获得银行流水、个人征信报告等直接证据。

2、搜集能证明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本案款项能力的证据,可以从出借人的职业、年龄、收入状况、家庭经济条件、出借款项并非由出借人的账户划出(代付)等多方面举证,从而间接证明涉案借款

3、债务人以有正当理由怀疑出借人出借的款项并非自有资金为名,向法庭申请出借人到庭如实陈述以查明事实。

情形二,原告只是名义出借人

1、搜集能证明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本案款项能力的证据(如上述),从而间接证明涉案借款

2、陈述借贷双方并不熟悉(甚至不认识),此前没有社会交集和经济往来,只是通过特定人联系(需提供相关证据,如录音、微信信息等)。

3、以有正当理由怀疑出借人出借的款项并非自有资金为名,向法庭申请出借人到庭如实陈述以查明事实。

4、直接向法庭陈述本案的实际出借人名字(需提供相关证据),以需要查明事实为由向法庭申请追加实际出借人为第三人,对相关人员形成压力,或拖延诉讼。

5、如经法庭查证,原告承认有实际出借人,则债务人可以需要查明事实为由向法庭申请追加实际出借人为第三人,对相关人员形成压力,或拖延诉讼。

02、债务人反制“职业放贷"

1、陈述借贷双方并不熟悉(甚至不认识),此前没有社会交集和经济往来,只是通过特定人联系(需提供相关证据如微信信息等)。

2、通过互联网检索、线下人脉等渠道,调查收集证据,例如(1)出借人(含特定关系人)近几年以来有否其他借贷纠纷案件及借贷行为;(2)出借人有固定的融资圈子、办公场所,聘有专职人员;(3)与(出借人)其他债务人联手,收集及提供能证明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经常性)以放贷营利、实为“职业放贷人”的材料(特征:统一版本的借贷合同、借据,有“砍头息”,或借贷以现金交收,或出借人拒不到庭,或借贷过程中的本息均代收代付,或高利率,或巧立多种名目收费,等等)。

03、债务人反制要求减免责

1.借款人可主张本案的借贷行为无效,无需按原约定利率计付利息,只需按借贷行为成立时同期LPR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而此前已付的超额利息应冲抵资金占用费、本金,原告应承担相应诉讼费等。

2.抵押担保人可主张本案的抵押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原告对原抵押物的变现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至于担保人是否免责或需承担多少责任,则视案情而定,下同)。

保证担保人可主张本案的保证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保证人无需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04、债务人其他反制措施

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出借人的资金

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出借人属于“职业放贷人”,债务人可向主管部门举报出借人,将其列入特殊人群名单。

综上,如果确有证据证明本案涉及“转贷”或“职业放贷人”,债务人可作为要求出借人作出重大让步的谈判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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