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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见习记者 叶映荷

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或将大幅下调。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改委共同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显示,为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将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

最高法为何要提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此举将对民间借贷影响几何?助贷行业是否会受到冲击?

划红线的现有司法解释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为民间借贷利率划定了24%的司法保护上限,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一位网贷行业业内人士对澎湃新闻记者表示,现有司法解释的最大特点,是采取了直接划红线的方式,以固定的具体利率水平来划定上限,这就可能与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形势产生差距。

“近年来,有一部分市场主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人民法院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过高,不利于实体经济的发展。”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新宇如是说。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则认为,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本身价值有多大还是比较存疑。一方面从司法认定的角度,触发条件是已经产生纠纷,且纠纷通过司法渠道解决,“但其实很多民间借贷纠纷产生后,是私下解决,而不是走司法渠道。司法渠道的话,成本也是相对较高的”。

另一方面,他表示,民间借贷真实的资金成本具有比较大的隐藏性。第一,付息的方式不同,实际利率不同。第二,成本可能存在多个链条上,比如砍头息,额外收的担保费,计算是比较复杂的。

“虽然这几年,一直说是要把息费综合计算,但是实际来看,因为尤其费这块非常具有隐藏性,而且很多费是不留痕的,没法通过司法举证,证明超过司法上限。”他表示,“而且有些民间借贷明面上可能是24%,但如果考虑付息方式,司法也没有说单息还是复息,其实已经突破24%,包括还有各种费没有加进去。”

为何要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怎么降?

刘新宇对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持支持态度,原因包括:

第一,这是适应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的举措。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大形势下,该经济形势可能不足以支撑24%的借贷利率。

第二,有利于引导民间借贷市场的规范化。遏制民间高利转贷、违法放贷等行为,从源头上打击“套路贷”“虚假贷”等情形的发生。

第三,有利于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我国民间借贷市场作为正规金融市场的必要补充,对中小微企业融资起到了重要的分流作用。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意味着融资成本的降低,将有效纾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引导资本流入发展实体经济、扶持中小微企业的方向。

上述网贷行业业内人士说:“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现阶段来讲,应该说已经形成了明确趋势。宏观上看,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的主要经济体利率都在降低。具体到金融政策上,服务实体经济是明确要求,民间借贷自然也是其中重要组成部分。”

“下降是大趋势,现在对于浮动利率的呼声也比较多。结合利率市场化来说,锚定一个基准来设置浮动计算的利率水平确实可行。但是浮动也意味着,后期执行时的合规成本较高”该业内人士表示。

另一位网贷行业业内人士表示,为了降低资金融通成本,民间借贷利率调降确实存在空间和必要。不过,金融不仅仅是简单的借贷,金融的本质是跨时空的信用风险的交易。因此,对于利率的规定也要视具体产品而定。违约者承担较高的惩罚性成本存在合理性,也符合国际惯例。

他认为,如果利率是借、贷双方在完全公平、你情我愿的情况下达成的约定,而且在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贷款人仍是通过合法手段予以催收,则这种商业行为完全符合利率市场化的规律,可以充分实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增加借款人选择空间的作用。

陈文则表示:“我一直认为不能单纯强调降民间借贷的钱,而是降普通老百姓整体的资金成本。”

他指出,民间借贷只能说是补充,没法解决资金便宜的问题,更多实际上是解决资金可获得的问题。解决资金便宜的问题,仍需要推动正规金融机构,不断去提高普惠程度,然后为更次级的客群提供一些更好的金融服务,从而导致借款人客群的成本下降。

需要注意哪些消极影响

刘新宇表示,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预计的积极影响主要来自于《意见》,但在《意见》之外,可能还应当看到一些可能的消极影响。

“比如在现行经济形势下,利率下调导致借贷风险向出借方转移,可能会挤压非银放贷机构的生存空间,倒逼地下借贷市场的繁荣。”他表示,如果没有对下调幅度加以精准控制,或没有其他保障民众和中小微企业获得合理借贷等配套政策,可能结果将与政策目的背道而驰。刘新宇建议:“如果是为了解决小微信贷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倒可以考虑给予中小微企业税收支持、进一步降低中小微企业的借贷门槛等政策支持。”

陈文也认为,这对表面的民间借贷,绝对是打击,但对于一些根本不指望着走传统司法渠道的民间借贷的从业者、从业机构,可能就会导致地下金融死灰复燃,“可能通过独特的一些催收手段,甚至涉黑的一些手段,而不依靠司法支持”。

此外,陈文提及三点可能的影响:第一,从业者和从业机构可能会创新付息方式,打破所谓的利率上限,让真实利率更难去监控,例如在体外去创造各种隐蔽的费,或者让借款人没法取证。第二,相对谨慎一点的民间借贷的从业机构或者从业个体,可能就不服务了,其实降低了这些客群资金的可获得性。因为高息并不一定意味着是很赚钱的,而且实际上风险也比较大。第三,银行信用卡消金有一些客群还款

助贷行业是否受到冲击

以往,P2P网贷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但对转型助贷机构的企业而言,这一调整是否会有影响?

上述第一位网贷行业业内人士强调,首先要搞清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与目前互联网贷款业务特别是消费类金融业务的关系,“例如通过银行机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是否属于民间借贷范畴?P2P退出历史舞台后,助贷业务中各类资产模式,哪些会纳入民间借贷范围?”

具体到利率水平下降对助贷机构的影响,他认为,假设某种业务模式下,助贷机构所匹配的借款属于民间借贷范畴,那么利率上限下降可能会倒逼资产类别的向上向更优质的调整。利率更低更优质的资产群体和类别会被进一步挖掘,只要是充分挖掘,助贷机构利润水平还是可以维持的。只有当助贷机构还是固守目前24%-36%相对应的资产类别时,利润会被压缩。

“对我们机构来说,本来就在寻求资产质量的提升,你能重复挖掘高质量的资产,那你拨备的成本就会降低,借款利率同时降低些,利润还是能维持的。”该业内人士表示。

北京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王思聪认为,这一政策变动可能会压缩助贷机构利润空间,但他也认为存在正向激励,因为“降低后没有利差空间,有助于互金公司向科技公司转型,不承担风险只出售技术,例如数据风控、语音催收等”。

“未来(互联网金融公司)最好的模式,是金融加科技而不是加担保,则才是真正的科技赋能,而不是让科技公司交保证金兜底。”王思聪表示。

但上述第二位业内人士表示,《意见》对银行、消费金融、小额贷款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并不适用。另外,助贷机构作为技术方利用自身先进而专业的金融科技技术,为借款人和金融机构架接桥梁,助贷机构本身并不放贷,也并不提供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网络借贷信息撮合服务,因此也不在《意见》所说的民间借贷的范畴。

陈文也认为,助贷属于银行贷款,并不属于民间借贷,“银行的借贷属于金融放贷,不属于民间借贷”。

他表示,如果产生纠纷,可能会参考一下利率红线,但事实上有些金融机构比较审慎,对于助贷机构,自然会约束息费总和,可能就是百分之十几,应该没有达到所谓的上限。

“助贷企业可能更大的冲击,还是对于息费的规范,尤其是不能在体外收费这一块,其实影响还是比较大的。”陈文说。

7月17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其中规定了商业银行应当在书面合作协议中明确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收取合理费用。

责任编辑:郑景昕

校对:张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