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释《民法典》新规则(107)
典型案例
张三给李四出具了一张欠条,上面仅写张三欠李四3万元钱,张三签名并写时间是2018年1月1日,2021年2月1日,李四向法院起诉,要求张三偿还欠款。但张三认为欠条过三年多了,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了,无效了,因而拒不偿还。本案如何处理?
法律条文: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由来
《民法典》本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民法典》本条第一款
法律释义
一、诉讼时效
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有权利拒绝履行的法律制度。
二、诉讼时效期间分为三种: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三年
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由民法典及民事特别法予以具体规定。如: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
《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地面第三人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自损害发生之日起三年。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
三、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
1、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2、有利于收集证据,便于法院审理。
3、维护社会关系和秩序的稳定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点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点,为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计算。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点,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五、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律后果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上述案件中,如果李四在三年多的时间中从未向张三主张过债权,即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李四丧失胜诉权,法院将不再支持李四的诉讼请求。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欠条并不是无效了,只是这笔债务变成了自然债(或称不可强制执行之债),张三如果自愿履行,李四接受完全合法;张三履行后不得再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索要所偿还的欠款。
现行有效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2020修正)
(法释〔2020〕17号)
2020.12.29发布 2021.01.01实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法释〔2020〕17号 )
2020.12.29发布 2021.01.01实施
(扫描二维码,关注更多文章)
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