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梁宇菲 文章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途径的民间借贷成为个人和小微企业的重要融资手段,涉网络借贷平台的民间借贷纠纷逐年增加。因互联网仲裁便捷高效,网络借贷平台大多通过网络仲裁方式批量申请仲裁,该类执行案件近年来也一直呈攀升趋势。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分别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对网络借贷“先予仲裁”和仲裁程序违法等问题予以规范。但随着对网络借贷金融监管力度加大,民间借贷网络仲裁裁决的执行审查出现了新的问题,给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民间借贷网络仲裁案件的特点
1.民间借贷网络仲裁案件程序全流程网上进行。网络仲裁将仲裁程序由线下搬到线上,把仲裁工作与信息化技术充分融合,打造了一个更加快捷的解纠模式。如今,民间借贷网络仲裁案件的申请、受理、答辩、选任仲裁庭组成人员、证据交换、质证、认证、审理等工作,乃至仲裁裁决的作出、送达等工作,均实现了线上进行。
2.民间借贷网络仲裁案件多为涉众型案件。网络借贷平台在借贷交易中负责撮合出借方和借款方达成交易,本身并不参与借贷法律关系。但由于网络借贷具有借贷资金金额小、出借人和借款人数量多等特点,为节约资金回收成本,出借人与网络借贷平台一般会在合同中约定,如借款人出现或可能出现逾期还款等行为的,出借人将债权转让给平台,由平台对借款人进行追索,申请仲裁。在这一前提下,网络借贷平台批量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且在仲裁裁决生效后向人民法院批量申请强制执行,造成人民法院首次执行案件大量增加。
3.民间借贷网络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具有特殊性。民间借贷网络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出借人作为申请执行人;二是网络借贷平台作为申请执行人;三是保证人作为申请执行人,即出借人与借款人通过网络借贷平台签订借款协议,并由第三方公司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后,直接向实际借款人行使追偿权;四是债权受让人作为申请执行人,即出借人、网络借贷平台、保证人在申请执行前将债权转让的,依现行法律规定受让人可以作为申请主体。
民间借贷网络仲裁裁决的被执行人则以自然人为主,但常常存在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问题。仲裁机构在网络仲裁过程中主要利用电子邮箱、手机短信等方式实行电子送达,网络借贷平台一般不掌握被申请人的实际居住地信息。因此,取得仲裁裁决的权利人向被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常出现执行法院无法通知被执行人的情况,致使案件执行陷入困境,甚至被迫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二、民间借贷网络仲裁裁决执行审查的困境
民间借贷网络仲裁案件的仲裁程序追求效率,实行批量处理,存在一定的程序瑕疵,加大了后续执行审查的难度。
1.仲裁程序的瑕疵造成仲裁裁决欠缺执行力。民间借贷网络仲裁案件的仲裁程序主要存在两方面的瑕疵:
一是送达不规范。仲裁申请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文件往往通过电子邮箱或被申请人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只要显示发送成功即视为送达。但这种做法不能保证被申请人能够实际接收,即使邮箱或短信显示发送成功,被申请人也不一定能看到。如某中院受理的52起涉众型民间借贷网络仲裁裁决执行案件中,多数被执行人的电话是空号,少数被执行人的电话虽然能打通但一直无人接听。这种电子送达的方式不能保证被申请人参加仲裁活动,缺席仲裁概率极大,被申请人对仲裁裁决结果很难知晓,进而导致缺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仲裁裁决效力产生质疑。
二是仲裁庭的组成和回避程序存在瑕疵。民间借贷网络仲裁案件中,多数被申请人存在缺席仲裁庭审理的情况。如果其中仲裁程序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被申请人也没有机会提出回避申请,致使仲裁庭组成违法或仲裁程序违法的问题不能及时被纠正,甚至一直延续到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中。
2.民间借贷网络仲裁案件的仲裁程序对违反金融监管规定等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疏于审理。因网络借贷行为具有借贷双方主体均不确定性、反复性、经营性等特征,无论是出借人、保证人、网络借贷平台还是债权受让人申请执行,均要面对法院对出借人、网络借贷平台是否具有经营网络借贷资质、是否违反金融监管规定的审查。但在民间借贷网络仲裁案件的仲裁程序中,对借贷行为是否违反监管规定因被申请人缺席一般不予审查,导致法院在后续执行中需要对相关事项再次进行审查。这不但降低了法院的工作效率,还可能出现因审查不通过而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况。
3.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对民间借贷网络仲裁裁决存在的瑕疵审查认定标准不统一。因民间借贷网络仲裁裁决的被执行人多为自然人,其所在地较为分散,法院在受理网络借贷平台的执行申请后,会将案件随机分配给不同的执行承办人。若承办法官对民间借贷网络仲裁裁决存在的瑕疵认识不一致,导致实际办理该类案件的标准难以统一,不仅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也不利于对民间借贷网络仲裁裁决执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精确梳理、发现和总结。
4.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的审查权不足,导致民间借贷网络仲裁裁决执行程序受阻。因仲裁裁决的一裁终局性质,且此类案件标的金额较小,被执行人很少主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有很多被执行人直至仲裁裁决进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后,收到法院执行通知或者被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间接执行措施后,才知晓仲裁裁决已经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此时,被执行人会以程序瑕疵和违反公序良俗等为由,向执行法院提出仲裁裁决违法的异议或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加以抗辩。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既可以由被申请人或案外人主动提起,也可以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在实践中,虽然民间借贷网络仲裁裁决存在当事人申请回避、举证质证、答辩、送达等事关仲裁公正性的程序权利事项明显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但如果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相关情形又难以认定为“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予执行程序便难以启动,使案件执行陷入两难,法院既不能继续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也不能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从而快速退出执行程序。
三、优化民间借贷网络仲裁裁决执行审查工作的对策建议
民间借贷网络仲裁裁决在执行程序中的淤积现象,亟须立法加以规范。
1.严把民间借贷网络仲裁裁决申请执行的入口关,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仲裁裁决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依照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是司法监督仲裁的两种方式。网络借贷广泛使用格式条款、采用网络仲裁方式,对被申请人程序性权利保障带来的冲击,也要求司法监督突破现有法律规则的桎梏。作为债权人的网络借贷平台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可以对其是否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加大审查力度。按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的要求,人民法院对网络借贷仲裁裁决的执行申请应严格审查,把好入口关。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张仲裁程序未保障其基本程序权利,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提出上述主张,但执行法院发现该情形属实,且已影响仲裁裁决的公正性,使仲裁裁决不具有执行力,执行该仲裁裁决将对当事人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可以通知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申请人不撤回的,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仲裁裁决执行申请,应当依法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
2.明确公共利益内涵和外延,妥善运用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制度,满足实践中应对错误仲裁裁决的刚性需求。
为避免民间借贷网络仲裁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如果案涉网络借贷平台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申请执行人受让的债权不具有合法性,人民法院有权裁定不予执行。
不过,人民法院认定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职权不予执行的情况下,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较大,而社会公共利益概念的外延难以界定,因此,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要秉持司法监督的谦抑性,采取审慎的态度,对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不作扩充解释。同时,在立法层面要界定公共利益指向的主体和内容,增加司法实践的可预测性。不断总结和丰富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统一法律适用的尺度。
3.实行民间借贷网络仲裁裁决执行案件分类集中办理,统一民间借贷网络仲裁裁决执行审查标准。人民法院在收案和分案时应当分类后交由同一执行实施团队办理,从而保证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得以统一处理,实现审查尺度的统一。
4.利用仲裁法修订契机,前置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查权,重新整合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制度。除保留人民法院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权外,建立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事前裁定确认执行力制度,将人民法院裁定赋予仲裁裁决执行力作为仲裁裁决申请执行的条件,彻底打破程序违法的民间借贷网络仲裁裁决进入执行程序而难以退出的困境。
5.建立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之间的案卷材料传输机制和常态化沟通协调平台。首先,人民法院对问题较多的仲裁裁决,可以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向所在仲裁机构提出程序改进建议。其次,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发挥大数据与区块链在仲裁和执行程序中的作用,用科技助力完善仲裁机构的电子档案系统,方便人民法院查找、比较、导出信息,实现与仲裁员在线实时交流。再次,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调平台,定期就某一方面较为集中的问题进行座谈和会商,实现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之间的良性业务交流互动。
(作者单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