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民事纠纷,若决定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原告去法院立案时会收到法院的缴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七天之内按照缴费通知书的金额缴纳一笔费用,这笔费用就是交给法院的诉讼费。
这笔诉讼费最终如何承担有明确法律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按照上面的法律规定,并且缴费通知也会明确说明,诉讼费由原告向法院预先缴纳,等待案件生效后,由胜诉方向法院申请退还,之后法院要求败诉方在七日内交到法院账户。
浙江省的退还诉讼费做得很好,会全额一次性退还给原告,而且杭州地区的法院还将诉讼费退还写入判决书,比如: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案件受理费;某某于本案件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但往往其他地区法院对上述的法律规定落实不到位,很多地方将该笔费用转嫁给胜诉的原告,比如法院在判决书中会有这样一句话:本案的诉讼费用,待案件生效后由被告直接返还给原告。这种处理方式增加了原告的负担,在诉讼中很多被告并没有履行能力,原告能否收到该笔费用也很难确定。
去年四川、山东、江苏、上海、河南等地的高院出台了相关规定,对过去落实胜诉方退还诉讼费不到位进行了整改,要求本辖区内的各级法院严格落实胜诉方诉讼费的退还,对败诉方不缴纳的诉讼费由执行局通过强制执行措施方式进行追缴。
胜诉退费的法律规定
“胜诉退费”的法律依据
1.“胜诉退费”最早的条文依据,实际上是2006年施行的国务院行政法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三条:
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
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给有关当事人。
2.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0日发布了《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其中第三项规定: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百零七条:
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虽然早在2006年就有了关于“胜诉退费”的相关规定,但是各级法院具体遵照执行的力度却不一而足。可以说在高院出台该新规前,大部分法院都是不太愿意主动向胜诉方退还预交的诉讼费的,甚至胜诉方提出退费申请,法院或者承办法官还是会以各种借口予以拖延。
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的不同表现,主要有:
1
主动退还型
胜诉后,对方并未上诉。尽管笔者和当事人并未立即提出退还诉讼费的要求,但上诉期过以后一周,书记员即打电话过来,要求提供退款账户。不多久,诉讼费便全额退还至所提供的账户。
2
主动释明型
有的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会主动向原告方释明,并征求意见:案件判决并生效后,是否要求法院先行退还预交的诉讼费。经此释明,通常代理律师或当事人都会要求案件胜诉并生效后,法院退还诉讼费。
3
不提不退型
也有法官,既不会释明,也不会主动退还。原告方胜诉、或者部分胜诉后,如果原告不主动提出要求退还诉讼费,法官通常不会主动办理退费。但是一旦当事人提出申请,则会予以办理。
4
绝对不退型
庭审过程中笔者就提出,本案如果原告胜诉,希望法院能在判决生效后退还诉讼费。该法官表示,诉讼费是代表国家收取,已经进入国库,不能退还,只能由被告在履行生效判决的时候,支付给原告方。
胜诉判决生效后,笔者提出书面申请,并且附上前述有关条文规定,该法官仍然予以拒绝。最后给出的建议是:在案件申请执行时,由执行法官办理退费事宜,然后由执行法官向被告执行诉讼费。
“胜诉退费”的“费”的范围
根据规定,退费的范围应当包括诉讼费和申请费。诉讼费一般认为是立案时的案件受理费,即一审原告(反诉原告)和二审上诉人预交的费用,申请费主要是财产保全的申请费、强制执行的申请费。除此以外,笔者认为,还应当包括公告费。至于当事人一方预付的鉴定费,应退费主体不是法院,因此不应包括在内。
退费的时限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三条,退费的时间为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的15日内。上海高院明确提出“切实杜绝迟延退还胜诉方预交诉讼费用情况发生”,因此可以相信,将来应该不会再像以前一样,发生退费申请在一圈流程签署后,手续还积压在法院财务部门,迟迟退不到当事人账户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