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50万元的借款,打了三年的官司,牵扯到了5个当事人,大家都各执一词……最终,宁波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运用了心理测试(即测谎),发现这5个当事人都在说谎!
近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这起追偿权纠纷案中的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和李某、被上诉人吴某(原审原告)、原审第三人王某及证人周某等五人均违反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同时结合各方妨碍司法公正、扰乱诉讼秩序的不同程度,对五人分别作出罚款20000-50000元的决定。
是“一分没拿到”,还是“全部给了”?
2009年赵某和李某夫妇向王某出具借条,向其借款50万元,并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吴某和周某夫妇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
2017年王某在该借条上出具收条,载明吴某担保代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90万元。
2018年吴某将赵某和李某诉至宁海法院,要求他们归还其代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赵某和李某称借条是出具了,钱一分也没拿到;吴某、周某和王某则称50万元款项已全部现金交付。
宁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赵某和李某应向吴某支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赵某和李某不服向宁波中院提起上诉。2019年宁波中院作出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宁海法院重审。
宁海法院认为吴某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罪,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其起诉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宁海公安局经审查认为:该案吴某没有虚假诉讼的犯罪事实,属于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2020年,吴某再次向宁海法院提起诉讼。宁海法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赵某和李某不服再次向宁波中院提起上诉。
2018年第一次起诉至今三四年间,双方各执一词、言之凿凿,一方坚称“一分没拿到”,一方则坚称“全部给了”。
请出测谎仪,五位当事人居然都在说谎!
面对僵持的局面和信誓旦旦的当事人,承办法官提出运用测谎技术辅助办案,赵某、李某和吴某均表示愿意。
随后,承办法官通过宁波市检法两家共同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合作机制,向宁波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发出测谎申请。
接到申请后,宁波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心理测试专家向承办法官充分了解案情、当事人背景资料及被测对象的心理、生理条件,对争议焦点等相关情况进行沟通,并据此拟定了测试方法和测试题目,先后对三人进行了心理测试。
赵某首先来到宁波市检察院办案区接受测试。谈起案情,她表现得逻辑清晰,言谈得体,颇为镇定。
与她充分交流沟通后,主测人就心理测试程序和技术方面的有关问题向其做了解释说明,按标准程序对其进行了激励测试,并现场展示测试图谱,让她真切感受到,只要说谎,就一定会产生自己主观无法控制的心理生理变化和反应,通过科学仪器和设备记录下来后,与诚实反应进行比较和分析后是很容易区分开来的。
赵某的神情变得凝重起来……长久的沉默之后,她卸下面具,向主测人坦陈:“我想把真正的事实说出来,但现在还没想好,需要回去再和家人商量一下。”
主测人回复:“这是你的权利,你可以回去考虑,想好了再来。”
约定李某测试的时间,夫妇俩一起来了,主测人临时安排,先后对赵某和李某进行了测试。
赵某这次来,明确表示已经考虑清楚,要说出真相:她和吴某是朋友,但并不认识王某。当初是吴某提出让她出面向王某借钱,他来担保,但实际他们两夫妻只借了30万元,其余20万元是吴某借的,交付当天她拿了王某交给她30万元现金就离开了,其余20万元肯定是在场的吴某和周某夫妇拿了。
主测人员随即对这一陈述进行了心理测试,采集了她回答所有问题的多通道心理生理图谱。分析结果显示,被测人赵某对设问的陈述真实。
李某对案件的陈述与赵某一致,对他的测试图谱也显示,他对设问的陈述真实。测试结束,赵某和李某主动联系承办法官,当即去法院就新证言做了笔录。
第三位被测人是吴某,他十分健谈,一直坚持交付当天他亲眼看到赵某拿走了50万元。测试中,通过对焦点问题的询问,屏幕上的曲线起起伏伏,微妙的变化一一显示,他对相关案情的认知活动和情绪体验逐步转化为可观测的生理表征。
测试后,主测人对测试图谱进行综合分析并结合被测人临场表现综合评断,认为吴某不诚实回答的可能性很大,50万元借款他确实拿了20万元,并随即与其进行了测后谈话。
吴某在谈话中的表现进一步验证了其心理、生理测试数据的准确,但他一开始还是不认。经历长时间心理交锋后,他最终表示认可测试结果,但解释说当时那20万元是他妻子周某拿走的。
事后,承办法官就案件事实分别询问了吴某和周某,他们均认可20万元由周某收取。至此,真相大白,涉案的五位当事人居然都在说谎!
涉嫌虚假诉讼,五人分别被处以2至5万元罚款
经过审理,宁波市中院认为本案上诉人赵某和李某对涉案50万元借条项下借款的支付情况进行虚假陈述,故意隐瞒收到部分借款的事实;被上诉人吴某虚假陈述赵某和李某收到全部借款,导致一审法院二次作出错误判决;原审第三人王某虚假陈述向赵某交付现金50万元,又出具收条认可吴某代偿借款本金50万元,导致一审法院作出错误判决;证人周某虚假陈述赵某和李某收到全部借款,导致一审法院作出错误判决。五人的行为均扰乱诉讼秩序,构成虚假诉讼,应予处罚。
考虑到他们妨碍司法公正、浪费司法资源的程度不同及综合案情,宁波市中院对赵某和李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对吴某、王某和周某分别作出罚款5万元、3万元和2万元的决定。
最终,该案以终审判决方式结案,宁波市中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上诉人赵某和李某应支付被上诉人垫付本金和垫付利息合计80余万元。
(橙柿互动·都市快报 记者 郭婧 通讯员 余宙潭 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