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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伙科普下借贷纠纷强制执行费用,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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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喽啊,各位亲爱的小伙伴,笔者来了。


五月已末,天气渐热。


今天咱们接着讲“草案”,近期准备持续把“草案”讲完。


日更法律科普是笔者在2022年底的发心,笔者承诺要日更十年!


每天写一条,不多写,也不写多 ,避免篇幅太长,也避免花费各位小伙伴太多时间,个把分钟读一篇小文,或有些收获,以后谁再提起强制执行,咱也能跟他聊上几句,咱也是半个专业人士了,这就是对笔者最大的鼓励了。


首先做一下自我介绍,笔者是一名专注于执行实务的从业者,曾在某公司执行一线工作过十多年的执行老司机,现为卓建律师事务所强制执行中心副主任、卓建(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卓建(郑州)中原强制执行中心负责人,炜炜执行律师团队创立人


看过许多执行法草案的专家解读,但是大多都存在专业性过强、术语过多的问题。法律,作为与现实结合紧密的实务性规则,关乎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应该是普适的、简明的、易懂的,能被人民群众所了解且熟知的。


本着“让天下没有难执的案子”的初心,笔者想为解决执行难贡献一点自己微薄的力量,所以就想结合自身经历,讲一点大家能听得懂的、接地气的、轻松愉快的法律科普短文,博各位小伙伴们一乐,在此同时如果大家还能了解一些法律知识,有些许收获,这就算是对笔者最大的肯定了。


好了,书归正传,好戏正式开始。


咱们看一下某总公司关于“草案”第十一章的说明“第十一章“对债权的执行”,共有2节,主要规定了对存款和一般债权的执行方法,为进一步完善债权执行法律制度,提升债权执行效果,规定了对非金钱债权的执行方法、债权的拍卖变卖和债权收取诉讼(草案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五十六条)”


昨天咱们开始讲第十一章“对债权的执行”第二节“对一般债权的执行”。


现在咱们就开讲第一百五十六条“债权收取诉讼”,这一条又是上接昨天讲的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人异议”,主要是讲“第三人”提起“异议”以后,该如何处理,咱们接着往下看。


我先把条文给小伙伴们列一下,大家先熟悉一下今天要讲解的条文,有个印象,然后听我给您慢慢讲。


“第一百五十六条 第三人依据前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第三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经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执行机构提交已受理的证明文件,并将受理的事实告知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间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第三人的申请,在异议范围内解除履行令。”


今天的条文有款,字数不少,但内容不复杂。老读者小伙伴估计一下就看明白了。


新来的读者小伙伴也不用担心,是笔者依然会把小伙伴们都当作第一次读笔者的文章,笔者会分段分句拆开了给小伙伴们讲解,必须保证每一位小伙伴都能够彻底整清楚,弄明白。


笔者的口号是包教包会,掰开揉碎,妈妈再也不用担心大家的学习。


OK,咱们正式开始今天的条文讲解环节。


咱们先来讲第一段“第三人依据前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第三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款开头就说了,“第三人”是“依据前条规定”,也就是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人异议”的规定,“提出异议”,某公司“应当”必须must“通知”申请人小伙伴,告知小伙伴,有“第三人”提出“异议”了,对收取老赖的这个债权有不同意见。


通知后,小伙伴通常会有两种选择,一种是明确表示反对,另一种是默不作声听之任之,咱们先说第一种。


如果小伙伴明确表示反对,“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小伙伴“可以”,有权利,向负责打击老赖的某公司“提起诉讼”,而被告就是“第三人”。


提出的期限,就是小伙伴“收到”某公司的“通知”那一天起,从第二天开始掰手指头数十五个数“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在这十五个数内的任何一天都可以。


咱们接着讲第二段“起诉经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执行机构提交已受理的证明文件,并将受理的事实告知被执行人。”,这一段就是上接第一段,小伙伴明确表示反对并且“起诉”,而且经过某公司“受理的”,小伙伴“应当”must必“向”某公司打击老赖部“提交已受理的证明文件”,表达对“第三人”的不满,坚决认为“第三人的异议”不靠谱,已经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提起诉讼”,向“第三人”及某公司表达了,不仅如此,小伙伴还要把“受理的事实告知”老赖,让老赖也知悉,别以为债权已经被收取了,还没有,老赖还不能松绑。


上边说的都是小伙伴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况,接下来说小伙伴默不作声听之任之的情况。


咱们最后讲第三段“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间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第三人的申请,在异议范围内解除履行令。”,这一段是说,小伙伴没有在掰指头数的十五个数的任何一个数向某公司“提起诉讼”,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就可以认为小伙伴是默不作声听之任之,似乎是默认了“第三人”的不同意,默示认可了“第三人的异议”。


既然如此,某公司就必须尊重小伙伴的选择,也就“应当”must“依据第三人的申请”,不再收取“异议范围内”的债权了,而且要“在异议范围内”“解除”对“第三人”的“履行令”


哦了,草案第一百五十六条就讲到这里了,接下来会持续讲解一般债权执行的那些事儿,小伙伴们敬请期待吧。


预计今年下半年咱们会讲完草案的全部内容,不知道小伙伴们对笔者有没有信心,反正笔者是信心满满,而且越写越有感觉,相信接下来的条文讲解会更精彩。


随着讲解的深入,之前反复讲过的知识点笔者就不再反复车轱辘话去说了,建议小伙伴们一定抽空看看笔者之前的文章。这样能对执行有一个全面认识,今后学习执行法律才会更轻松。


各位小伙伴如果还有什么不清楚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留言,笔者一定会积极采纳。


笔者力求把枯燥的条文用有温度的活生生的段子给大家整通俗了,不仅要可乐,还要可口可乐。小伙伴们的认可是笔者写法律科普文的动力。


未来的日子里,笔者会更加努力笔耕不辍,跟着小伙伴们一起成长,把科普短文写得简洁但不简单,简约但不简略。


今天的科普小文就讲到这里了。未来的日子里,笔者会笔耕不辍,更加努力,有所为,有所不为,向自己的目标更进一步,跟着卓建大家庭一起成长。


各位亲爱的小伙伴,咱们明天见,拜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