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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百科速递:什么是借贷纠纷案,分手后让对方感动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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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网12月1日讯 据厦门日报报道 男方以转账记录为凭要求偿还借款,女方以“欠条”主张借贷关系,男女朋友分手后,到底谁欠谁钱?近日,集美法院发布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男子小张和小陈原来是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7月至2016年5月期间,小张与小陈之间存在从200元至150000元数额不等的多笔转账交易。小张累计向小陈转账支付604800元,小陈累计向小张转账支付78788.88元,后小张以转账记录为据起诉要求小陈偿还借款526011元及利息。

而小陈则向法院出具了小张于2012年10月8日所写欠条一份,其中写明小张欠小陈款项95万元整,欠款日从2012年10月8日至2013年1月8日止。小陈据此反诉要求小张偿还借款423989元。

小张认为,小陈以装修房屋为名陆续向其借款,其已实际出借相应款项,有权要求小陈还款。小陈主张的95万元欠款并无转账记录予以证明,亦无其他证据证明欠款性质,小陈也不具有出借款项的经济能力。

小陈则表示,小张仅提供转账记录,无法证明支付款项的性质,其转账支付的款项实际为偿还小张之前签下欠条中的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主张其借款给小陈,在小陈作出抗辩后未能进一步提供借据,且没有其他能够证明借款事实存在的凭证,故小张主张小陈偿还借款,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此外,小陈主张小张借款,没有转账凭证佐证借款实际发生,亦未能就借款支付方式、款项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小张和小陈的诉讼请求。后小张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承办本案的法官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仅有转账记录的情况下,若收款方提出相关证据,证明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则转账方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仅有借款凭证的情况下,若借款人主张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则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集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