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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追踪消息:借贷纠纷律师函图片,满江红 格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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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怀疑探索者,禁止转载,否则负法律责任。)

岳飞像

刚刚有自媒体作者​告诉我:《满江红》的代理律师已经给我发过律师函了。

据我个人的经验理解,就是对方找了律师,专门负责舆情这一块,一旦看见网络上有不利于自己的,就会以律师函的形式发起投诉。头条官方接到律师函,就会反馈给被投诉的作者。一般情况下,是以作者主动删帖为结束。如果不主动删帖,后继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我不得而知。

在我印象中,莫言、联想、某巴巴的代理律师都向我“怀疑探索者”发过类似的东西。不过那些与电影无关。比如,我多年前在公众号转发了一个关于网购影响实体经济的文章。大意是说,实体店不仅仅是买东西,更是形成一个购物的氛围。逛街的人原本不一定要消费,结果在逛街时会激发兴趣,于是带动了不止一家店的生意。我在这篇文章后面还注明:其实我转这篇文章并不是反对网购,也不完全同意作者,因为凡事有利有弊。但是,依然接到了劳什子律师事务所的后台投诉,说我败坏了某企业的声誉云云。原文作者几万阅读量没事,偏偏我这个仅100多阅读量的公众号被找了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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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次​接到对方的律师投诉,是一个什么样的情况呢?

原来,这位作者最近发了一个感慨,曰:

1月27日是抗金英雄岳飞被杀害的纪念日,靠岳飞赚了30亿的张艺谋团队,在满江红官微发了那么多票房数据,却唯独没有纪念岳王爷。

强行爱国只是为了挣钱,爱国是生意,还挂羊头卖狗肉拍的乱七八糟,仅此而已。

这是作者的一个个人的想法。可能稍微直观一点,但是他说的能不能立住脚呢?让我用理工科思维来分析一下:

首先,我要说明,​所叙述的“《满江红》的代理律师已经给我发过律师函了”一事,在当前是他的一家之言。因为作者并没有向我,或者向公众公开这个律师函。所以,在法理上,我不能完全确认《满江红》的片方到底有没有向他发出律师函。姑,这个事件我不能保证百分之百已经发生。

其次,我要分析一下这位作者写的内容,到底有没有问题?或者假设其有“问题”,是不是就应该被对方的律师投诉并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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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7日是抗金英雄岳飞被杀害的纪念日,靠岳飞赚了30亿的张艺谋团队,在满江红官微发了那么多票房数据,却唯独没有纪念岳王爷。

分析:

1月27日,是纪念岳飞的日子。这一天,岳飞是投降派杀害于风波亭。所以,这一天应该算是岳飞的忌日或者祭日。

作者说,《满江红》片方是“靠岳飞赚了30亿的张艺谋团队”。这大约是统计了票房数据。

其实,我们是可以支持国产电影的。哪怕有瑕疵,也可以支持。张艺谋的导演水准,恕我直言,我个人觉得我如果改行做导演的话,是可以超越他的。因为我有这个天赋。但是我没有看过《满江红》,所以我不敢说如果我导演类似的题材,也能超过张艺谋的艺术水准或者超过起票房。不管怎么说,30亿是一个伟大的成就,值得片方“在满江红官微发了那么多票房数据”。

总之,无论《满江红》在官微发多少票房数据,那都是应该的。

作者又说,电影方大肆纪念票房的成功,却偏偏没有纪念ip的直接相关要素——岳飞。既“却唯独没有纪念岳王爷。”

我是这样看的。片方炫耀票房数据,无可厚非。但忘记了纪念岳飞,也属于一个公关上的重大失误。但原因不一定百分之百是“假爱国”。

1,很可能片方营销人员不懂历史知识,或者对宋代历史缺乏足够的研究,所以不知道岳飞具体的忌日。既然没有掌握历史知识,所以不存在故意不纪念岳飞。

2,可能是片方其实也知道岳飞的忌日,但是一时疏忽,忘记了今天其实也应该悼念一下岳飞。主要是没有做足功课。

3,还有一种可能,就是真的如作者​所言,片方光顾着赚钱,仅仅把岳飞当工具人,所以不在意这一天要不要纪念一下岳飞。

以上,是用理工科思维做出的三个合乎情理的推导。

但是我也要说明,逻辑推导仅仅是提出可能的假设或者方向,不代表一定正确。

我还要说明,即使片方没有在这一天纪念岳飞,也不能完全推导出片方就一定不尊重岳飞。因为存在下面的可能性:

a,片方很尊重岳飞,但是百密一疏,或者认为没有必要。没有发纪念文章,与感情上是不是尊重岳飞之间,并没有建立完全的、必要的逻辑关系。

b,片方可能在尊重岳飞的程度上一般般,并不是不尊重,但是还没有达到对岳飞非常熟悉,对他的忌日也时时刻刻挂在心上的程度。

实际上,作者的观点是一种无法证伪的观点。

纪念岳飞,可能是爱国,也可能内心假爱国。

不纪念岳飞,可能是不那么爱国,也可能是内心爱国但是疏忽了。

所以,在这一天官微没有纪念岳飞,并不能百分之百推导出“假爱国”的结论。

如果用正规、严谨的学术语言描述,应该是:

《满江红》片方依靠岳飞的ip获得了至少30亿元人民币的票房,可喜可贺。但是我个人有点遗憾,他们没有在1月17日这一天岳飞的忌日有所表示,这让我个人对他们是否仅仅剩下商业目的有所质疑。

你看,如果这样表述,就没有任何问题了。

其实让我个人选择,我不认为《满江红》片方就是不爱国或者“假爱国”。毕竟,只要是一个正常的中国人,肯定是爱国的。正常的中国人,哪有不尊重岳飞的?借用岳飞的进行商业活动,并且因此获得一些经济利益,这也无可厚非。通过商业电影的手段,让岳飞这样的民族英雄获得更多的传播度,商业利益和宣传民族英雄两不误,这并没有错。只不过,可能该电影确实存在了某些瑕疵,甚至可能是涉及一些混淆概念的东西。这不在今天的讨论范畴以内。

强行爱国只是为了挣钱,爱国是生意,还挂羊头卖狗肉拍的乱七八糟,仅此而已。

如上所述,作者的“强行爱国”仅仅是一个个人的推论,是一个无法证伪的个人观点。表面上有一点的合理性,但是在证据链上还不够充分。因为,“强行爱国”“爱国是生意”这种事情,既可能是真实存在的,也可能是作者的个人武断,反正两方面都不能得到完全确凿的证实。既然无法证实,就不能说“你一定是强行爱国”“你一定是做爱国生意”。如果用正规、严谨的学术语言来表述,那就是:

贵片方已经发了无数票房数据,偏偏在岳飞遇害日这一重要日子里,居然没有采取任何的纪念措施。这让我个人感到有些疑惑,不禁让我怀疑贵片方有太注重商业利益之嫌疑,至少也有重大纪念日疏忽人文关怀之嫌疑。但愿我是多想了。

如果采用上面的叙述,就没有任何问题了。

作者又说,片方“挂羊头卖狗肉拍的乱七八糟”,这仅仅是对电影质量的一个个人观点。我没有看过《满江红》这部电影,所以我本人没有资格评价张艺谋拍摄的怎么样。但“挂羊头卖狗肉”,不过是一个没有什么了不起的批评。喜欢你的人,可以赞扬你“挂的是羊头,卖的也是羊头”。不喜欢你的人,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说出“你就是挂羊头卖狗肉”。但不管到底是不是“挂羊头卖狗肉”,任何一个观影者,完全有权利做出自己的独立判断。哪怕你的电影真的不是“挂羊头卖狗肉”,观众依然有不信任你的权利。也就是说,观众完全有权利判断错误,这是他们的基本人权。

所以,作者最后的这一句“还挂羊头卖狗肉拍的乱七八糟”,无关乎其观点是否正确,而是任何一名观众拥有的正当的批评权,符合法律框架以内。如果这种程度的评语也能够被律师告上法庭,那么互联网上百分之九十五的影视作品的评语都得下架了。

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

总之,作者对《满江红》官微在1月17日这一天提出的批评意见,实际上是无法证伪的,作者有部分合理的推论,但是证据链完全不够充分,可能把片方的疏忽上升到了“假爱国”的程度。

但他这种朴素的感情也值得我们理解。作者是一位爱国人士,《满江红》片方也应该是爱国人士。爱国人士因为另外一个爱国人士的不怎么专业的批评,就动用律师的力量去投诉,完全就没有必要。既然双方都是爱国人士,完全可以互相包容,对于类似作者这样的小小异见,不必要采取过激措施。有时候,用温柔一点的态度也可以解决问题或者争议,而不必采用直接动用律师函这类简单粗暴的手段。比如,作者批评片方没有在岳飞忌日做出相关的表态,片方完全可以在翌日或者其他日子补上这一功课,并且对批评方表达感谢:谢谢您的善意提醒。相信,人民群众一定会认可贵方的善意。

而一旦动用律师函,虽然也是司法上允许的动作,但这是扩大了矛盾。毕竟,批评者的指责并不是特别严重,生活中类似的批评乃至于国骂口头禅比比皆是,其实都无伤大雅。如果都用这样的手段解决,如何构建真正的和谐呢?

当然,我以上的意见是建立在作者确实被片方律师投诉的基础上。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