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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内幕消息:借贷纠纷证人起作用吗,民间借贷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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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居间人、介绍人、见证人是法律上一些基本的概念,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这四种人都是常见的。日常生活中经常就稀里糊涂的从介绍人变成担保人或者从见证人变成借款人,并承担了相关责任。

一、是借款人还是见证人,结果截然不同

有这样一个案例:陈某向徐某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2分,并向徐某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现金伍万元整,¥50000.00,月息2分,今借人:陈某,x年x月x日”。后陈某又找到正在打牌的张某,要求张某签名。陈某与张某系表兄弟的亲戚关系,张某又急着打牌,就在欠条上借款人下面欠了名。过后,徐某向建湖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和张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庭审中,张某辩称其是见证人,并提供了签字时与他一起打牌的牌友吕某到庭作证,陈某也陈述张某是见证人而不是借款人。法院认为,张某在陈某亲笔书写的借条上签名时,并未在其姓名前面注明自己为证明人或见证人,而是在借条中借款人签字下面相对应的位置签名,说明张某认可自己是借款人,其书写格式完全符合多个债务人借款的借条书写格式。所以陈某和张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担保人、居间人、介绍人、见证人的界定

(一)担保人

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一般担保要求债权人启动法律程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不能满足后,方可向担保人主张,而负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如果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不用启动法律程序,就可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债务。

(二)居间人

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三)介绍人

介绍人是指借款关系中介绍双方认识并达成某种协议的人,一般无需在借据或合同中署名。民间借贷的介绍人与居间人比较相似,其介绍行为大致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仅仅介绍贷款人与借款人相识,有关借贷事项全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二是帮助双方相识的同时,介绍当事人的借贷意向,使之发生借贷关系;三是双方已经相识,介绍人仅为之介绍借贷意向。

(四)见证人

见证人是指在场看见双方实施借款行为的证人,起着证明借贷关系的作用,见证人可以在借据或合同上签字,但一般需冠以“见证人”字样。

在民间借贷发生时,出借人对借款人不放心,为防止日后借款人赖账,或者借款人为了让出借人放心,说明自己不会赖账,邀请第三者出面见证。民间借贷的见证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当事人交接借款时请见证人亲眼见证,而是请见证人在借据上签名。

三、担保人、居间人、介绍人、见证人四者在法律上承担的责任差异

保证人有可能兼居间人、介绍人、见证人,作为保证关系中的当事人,主要任务是在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履行代偿债务义务。我国法律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介绍人和见证人一般不用承担还款责任。

介绍人与居间人的行为方式虽然有所不同,但区分两者的法律责任没有多大意义,善意介绍人在实体上是不承担任何权利和义务的,恶意介绍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间借贷应当注意事项:一、不是借款人却在借款人位置签字,被误认为共同借款人,行为人本来是居间人或介绍人或见证人却要承担还款责任。二、不是保证人却在保证人书名位置上签字,结果在书面上被确认为保证人,此时作为不用承担保证责任的居间人或介绍人或见证人却要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在日常的生活中,签名应该谨慎,不能随随便便的就将自己的名字签在空白处,在作为“见证人”签字的时候,一定要紧挨这“见证人”字样后才可签字,不然很可能被有心人造假,如果你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你自己是见证人,那么你很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借款人”或者“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