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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百科信息:涉及职业放贷的借贷纠纷,职业放贷人借款合同无效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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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这样一群人,专门从事高息放贷,或是挂着咨询公司的名头额外收取费用……他们就是“职业放贷人”。说起“职业放贷人”,可谓是法院的常客,他们的手段、套路常常让人叫苦不迭,这样的放贷行为更是直接影响了金融秩序。

  可是,“职业放贷人”是不是就可以这样为所欲为呢?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认定职业放贷合同无效,让我们来看看案件详情。

  2015年3月,彭某、李某夫妇通过蔡某介绍,向孙某借款人民币40000元,彭某、李某向孙某出具借条,以李某为借款人,彭某为担保人。同日,孙某向彭某的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40000元。事后,由于孙某未收到款项,遂诉至法院,要求彭某、李某夫妇返还借款本金并按约定支付利息。

  被告彭某辩称自己已向蔡某偿还本金33000元及支付利息15000元至20000元。

  在审理过程中

  一审法院还查明:

  孙某自2016年4月起,以原告身份在一审法院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30

  件以上,且其自认和蔡某及其公司有合作对外放贷一、二十笔借款。

  一审法院认为:

  在讼争借款关系中,面对彭某、李某夫妇,孙某与蔡某是资金的提供者,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彭某、李某并不清楚孙某与蔡某及其公司对放贷利益如何瓜分及对风险如何分担的约定,彭某、李某向蔡某的付款即属于向孙某偿还本金或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

  驳回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后,孙某不服判决,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

  厦门中院审理认为

  孙某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常业性放贷活动,属于职业放贷行为,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故法院认定案涉借款合同无效,所对应的高额利息不予支持。

  因孙某与蔡某系合作放贷者,一审法院认定彭某、李某夫妇向某的付款即属于向孙某偿还本金或支付利息并无不当。

  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孙某自2016年4月起以原告身份在一审法院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30件以上,且其自认和其他个人及公司有合作对外放贷一、二十笔借款。经过前述相关案件的倒查,在本案讼争借款出借前后,孙某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且以民间借贷为业,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其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其主张的高额利息不予支持。

  另外,本案还只是一般民事案件,如果放贷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2年内向社会不特定多人以超过36%的年利率出借资金10次以上的,还将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刑事处罚。因此,建议广大民众“有钱也不能任性”,放贷牟利要依法依规进行,接受国家监管,否则可能“人财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