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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观点信息:借贷纠纷对财产的影响,夫妻一方借款一方还款属于共同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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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判决确认一住宅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驳回原告姜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源于杨某与甘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杨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做出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姜某(甘某的妻子)与甘某婚后购买的、登记在甘某名下的一套房屋,并于同年作出民事判决,限甘某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杨某借款本金及利息。甘某因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2019年8月,案外人姜某对屈原法院的该查封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请求终止对该房屋的执行,该院裁定驳回姜某的异议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因姜某与甘某系夫妻关系,诉争被查封房屋购置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夫妻双方并未就该房产归属做任何书面约定,因此诉争被查封房屋虽登记于甘某名下但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认定姜某是该房产的共同共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但执行法院在对姜某和甘某夫妻共有房屋进行拍卖时,应在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内对甘某所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处分,不得损害姜某的财产份额。因此,姜某诉请判令不得执行涉案房屋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姜某的诉讼主张不足以排除对执行标的强制执行,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