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东莞一男子程某峰手持三张借款协议书,状告吴某平追讨借款7万元及其利息,双方一度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但两人在法庭中对于“借款”事项多个细节的说法存在重大矛盾。随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对双方的调解协议不予确认,认定双方均存在虚假陈述,案涉证据不足以认定借款真实发生,判决驳回了程某峰的诉讼请求,并根据双方虚假陈述妨碍民事诉讼的主观恶意及行为的严重程度,对程某峰罚款1万元,对吴某平罚款5000元。
借款官司疑点多多
原被告陈述均自相矛盾
2022年1月,河南男子程某峰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陕西男子吴某平,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偿还借款7万元及逾期利息,并要求对方承担本案律师费1.4万元。
程某峰声称,2017年到2018年间,吴某平以要做个人投资名义向他借钱。他分3万元、1万元、5万元三次出借,双方签了借款协议书,约定了还款时间及逾期违约金。但借款到期后,对方还了2万元,还有7万元未还。程某峰还拿出了三份《借款协议书》。
吴某平则辩称,这些借款都是先扣了部分利息再给本金的,他已经通过转账和现金支付利息;且吴某平借钱并非用于他个人投资,而是因为他赌钱输了,程某峰对此是知情的。吴某平还提及程某峰在2017年至2018年间,在大朗镇从事民间放高利贷业务,曾多次向法院起诉追讨他人借款。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了借贷的真实性存在诸多疑点。首先,程某峰主张三份《借款协议书》的本金均以现金方式交付给吴某平,但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显示,双方在三份《借款协议书》签订时存在大量互相转账记录,可见双方均熟悉微信转账的操作方法,并以此作为常用的款项往来方式,现金交付借款本金缺乏必要性,难以认定真实发生;另外,程某峰主张吴某平归还了第一份《借款协议书》的2万元本金,但对归还方式、数额、时间的多次陈述前后矛盾,对于三份《借款协议书》的借款用途和利息支付方式,程某峰的前后陈述也是矛盾的。同样,吴某平对案涉借贷诸多细节的陈述也是前后矛盾、颠三倒四,部分与程某峰的陈述一致,而部分陈述存在重大差异,双方均在隐瞒关键事实。
经查,吴某平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前科,程某峰曾向多人放贷。2021年7至10月期间,程某峰曾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多宗民间借贷诉讼,涉及的借款人除了本案的吴某平外,还有其他6人。此外,本案中程某峰追索律师费1.4万元,其提交的民事案件委托合同显示,合同约定律师费按胜诉金额的20%支付,并在程某峰实际收款时或接受偿还欠款代替方案时支付,即律师费数额尚不确定,亦未实际支付。
证据未能证实借贷真实发生
法院驳回诉请并罚款
2022年2月,程某峰、吴某平向法院提交调解方案,内容为双方确认吴某平尚欠程某峰借款本金7万元,双方同意吴向程归还6万元本金了结本案。但由于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均存在多处自相矛盾,诸多证据存在疑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借贷事实真实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调解协议,有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嫌疑,故法院对其调解协议不予确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规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借贷事实真实发生,程某峰要求吴某平还本付息并赔偿律师费,法院均不予支持。
2022年4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程某峰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下达后,两人并无上诉。该判决已生效。因两人存在虚假陈述,妨碍民事诉讼,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根据两人的主观恶意及行为的严重程度作出罚款决定书,对程某峰罚款1万元、吴某平罚款5000元。程某峰不服,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目前,程某峰已缴纳上述罚金,而吴某平一直未缴纳,法院正在强制执行中。
【记者】于羽佳
【通讯员】黄彩华
【作者】 于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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