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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对资金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要加强对出借人主张的现金支付款项交付情况等证据的审查,依法认定借贷本金数额和高额利息扣收事实。”

特别是,甲某作为借款人、出借人在一审法院有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加之本案审理过程中曝露的 “套路贷”虚假诉讼的种种迹象,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即使没有注意到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应当运用大数据搜索等方式检索与甲某关联的纠纷案件,也应当注意到一审法院自身受理、审理的案件当中与甲某关联的纠纷案件,主动对甲某出借资金的资金

可见,资金

还有,放贷人甲某起诉所举的关键、核心证据——两张借条对民间借贷合同成立且有效、有无还款事实等本案待证的基本事实不具有证明力,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纯属虚构,民间借贷纠纷纯属捏造,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且有证据证明一审、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结果确有错误,应予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再审申请的做法值得商榷。

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的成立需同时具备借贷合意、资金

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20条第1款之规定,原审判决本应认定甲某的诉讼请求不成立,进而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代拟的复查申请书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