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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16)粤0113民初2080号

林金华(公民身份号码4401261):

本院受理的原告翟木胜诉被告林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金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24日起计算至该款项清偿日止)给原告翟木胜;二、驳回原告翟木胜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林金华承担(本案受理费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