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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爆料信息:腾讯借贷纠纷案件,腾讯小借条怎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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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程洋 8月9日,深圳市宝安区信用促进会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湾区信用”发布文章。文章内容显示,中鑫融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鑫融信”)举报腾讯“小借条”涉嫌不正当竞争,已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和反不正当竞争局进行举报。

中鑫融信联合创始人王大飞告诉南都记者,腾讯电子签上线的“小借条”功能与其推出的“借贷保”在业务逻辑、核心功能及流程上完全一致,而”借贷保”此前在通过微信小程序审核后,半个多月便被下架,目前仍无法上线小程序。“腾讯是小程序的唯一入口,具有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所以我们才提出反垄断调查的举报。”

公开资料显示,中鑫融信成立于2018年6月,是一家基于区块链技术做研发应用的中小企业,目前主要做“区块链+信用”的应用。

腾讯方面在回应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中鑫融信的主体下,仅有一个名为“融信链”的小程序,目前该小程序为上架运营状态,用户可正常使用。同时平台从未收到过名为“借贷保”小程序审核需求,因此不存在“借贷保”小程序被下架的情况。而经过信息复核,发现小程序“融信链”在2020年3月多次提交的审核版本中含有“借贷保”功能模块,该模块因为存在虚拟支付违规内容而被按照平台规则驳回处理。


腾讯上线“小借条”功能被指不正当竞争

据了解,“小借条”相关产品能力为腾讯电子签团队独立策划,是腾讯电子签提供的电子合同模版之一。2021年7月28日,腾讯电子签小程序上线“小借条”功能,为个人间借款活动提供规范、便捷的电子合同服务,并免费向用户开放。在小程序中,用户选择小借条服务后,依次输入借款双方身份信息、金额、借款事由、利率、还款时间、还款方式等信息,腾讯电子签会生成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借条供双方签署。

腾讯电子签通过区块链存证,将电子证据的哈希值上传至区块链可信存证服务平台“至信链”,其底层技术基于国产开源自主可控的“长安链”,可确保合同内容的安全与不可篡改。当借款双方发生异议或纠纷时,经区块链存证的电子借条将成为具有充分法律效力的证据,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加速纠纷解决。

中鑫融信方面介绍,该公司在2020年3月研发成功了“借贷保”产品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借贷保”是专门针对个人借贷证据留存而研发的一款互联网产品,向用户提供包括电子借条、自动催还款、区块链存证、信用监督等在内的服务,解决了一旦借款人不归还借款,出借人面临的维权难、维权成本高问题。

王大飞表示,中鑫融信在2020年3月15日申请“借贷保”小程序上架,将产品测试账号、业务逻辑及服务流程提交给了腾讯公司审核部门,腾讯公司同意上架。但从2020年3月26日开始便以违反《微信小程序平台运营规范》为由拒绝“借贷保”小程序上架。最终中鑫融信迫不得已只能将“借贷保”产品从“融信链”小程序中分离下架。

而在今年7月28日,中鑫融信发现腾讯电子签小程序中推出的“小借条”功能与“借贷保”类似,认为腾讯此举涉嫌不正当竞争,已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和反不正当竞争局进行了举报,同时也准备好了应对其他可能的局面。

南都记者也注意到,在腾讯小程序平台还有很多同类借条的产品 ,比如补欠条、欠条说、打个欠条、链上律欠条平台等。


腾讯回应:驳回功能模块存在虚拟支付违规内容

而针对中鑫融信公司称“小程序被无端下架”的情况,腾讯相关方面回应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中鑫融信的主体下,仅有一个名为“融信链”的小程序,目前该小程序为上架运营状态,用户可正常使用。同时平台从未收到过名为“借贷保”小程序审核需求,因此不存在“借贷保”小程序被下架的情况。

腾讯方面表示,经过信息复核,发现小程序“融信链”在2020年3月多次提交的审核版本中含有“借贷保”功能模块,该模块因为存在虚拟支付违规内容而被按照平台规则驳回处理。2020年4月28日,“融信链”小程序清除违规内容后,已于4月29日过审。目前,“融信链”小程序访问一切正常。

王大飞告诉南都记者,每次“融信链”小程序更新的时候,只要把“借贷保”的产品模块放上去,就无法更新。后来只能把“借贷保”的功能放在“融信链”APP上,但借贷这种低频次的使用,很多人并不会愿意去下载一个APP,传播速度就低多了。

对于双方的争议,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浙江省律协网络信息专委会委员方超强告诉南都记者,微信小程序与传统手机应用程序相比,最大的优势在于可以直接无缝衔接微信的用户流量。而腾讯公司在微信小程序生态的构建中,掌握着小程序合规的裁判权,如果下场跟其他小程序开发者的产品直接竞争,一旦存在破坏规则的情况,不当操纵同业竞争者小程序的上线审核流程,意图限制竞争对手利用微信流量,来为自身同类产品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则涉嫌不正当竞争。

方超强建议,举报方首先结合微信小程序的规则,详细审核其产品本身是否符合上线要求,确定腾讯不让该产品上线缺少合理理由。在此前提下,才有进一步讨论腾讯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