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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揭秘发布: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案由,银行宣布借款提前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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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当借款人出现违约情形时,贷款人(银行)通常会依据合同约定宣布合同提前到期,收回所有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等。该类合同条款通常称为“提前到期条款”。

比如在《某抵押贷款合同》中就约定当借款人存在陈述与保证不真实、账户异常、逾期、借款人资信出现重大变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件等影响债权安全的事件均视为“提前到期事件”;当出现任一提前到期事件时,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因为宣布提前到期的法律后果与解除合同类似,对债务人的影响很大,在庭审中,法官在调查环节都要核实贷款人是否宣布提前到期,宣布提前到期的依据是哪一条,之后法官需要结合提前到期的条件、合同履行情况,逾期期数、逾期原因等审慎认定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的主张。


02.


2-1 宣布提前到期不属于解除合同性质,是与解除合同并列的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根据该条规定,“提前收回借款”并不属于解除合同,而是与解除合同并列的权利,为形成权。

2-2 宣布提前到期不以解除合同为前提

如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关于提前收贷的约定,诉请借款人提前还款,是否必须提解除合同诉请的问题:借款合同关于贷款人提前收贷有约定的,该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在贷款人主张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条件成就时,贷款人据此诉请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法院应予支持。该诉请不以解除合同为前提,故贷款人无须主张解除合同诉请。

宣布提前到期属于附条件变更合同期限条款。在盛京银行民主支行与天津钢管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最高院认为,提前到期约定应视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附条件的合同变更条款,即当约定的条件成就时,还款期限变更为盛京银行民主支行主张提前收回贷款之日。该案《借款合同》约定天津钢管公司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即视为贷款提前到期,属于附条件的合同变更条款。[(2016)最高法民终146号]


2-3 宣布提前到期与解除合同的区别

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不同于解除合同,但实际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类似解除合同的效果,在可以同时行使合同解除权及宣布提前到期时,可仅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不以解除合同为必要。解除合同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除结算、清理条款外,其他条款均无适用空间;宣布提前仅对合同期限变更,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合同中有关金额、利息、罚息、支付结算方式等条款的效力。《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因此如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合同中的支付结算和清理条款不受影响,贷款人仍可以要求借款人依照合同约定罚息、复息计算标准支付贷款本息。

如在农行佛冈县支行、刘小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法院认为,合同解除后的利息计算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的规定处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关于逾期还款利息及罚息、复利的约定在性质上属于《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合同解除不影响上述合同条款的效力,且借款合同的解除是因被告的行为导致的,原告请求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还清贷款本金之日止,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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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债权人可以通过起诉宣布提前到期

当借款人出现提前到期的情形时,贷款人可以宣布合同提前到期,一般来说,贷款人可以通过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话短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此外,还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宣布提前到期。

如在曲靖万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赵天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对于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应当使用何种方式并没有限制性法律规定,越州信用社与兴胜公司亦未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通知方式,因此越州信用社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向债务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无不当。万泰公司、赵天奎、程道乾提出因越州信用社未给兴胜公司发书面通知或声明,贷款未到期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21)最高法民申1434号]

3-2 通过起诉宣布提前到期的,到期日通常以起诉状副本送达借款人之日起计算

在鞍山五环大酒店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交通银行鞍山分行于2018年11月19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向鞍山五环大酒店送达起诉状副本的形式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一审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向鞍山五环大酒店、阳光实业集团、盛利、刘艳、盛平、孙宏、盛渤晗、北京五环酒店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据此,一审法院将贷款提前到期日认定为2019年7月30日,并无不当。

[(2020)最高法民终1324号]

3-3 借款人在贷款人起诉前或开庭前已还贷款至正常,违约情形已不存在,是否应当支持贷款人要求全部提前到期的请求,费用如何确定

案例:不应支持贷款人要求全部到期的规定,诉讼费、保全费等因实现债权的费用应由被告承担。如在工行大连瓦房店支行与王霞、盛元房地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被告王霞一直在筹款偿还贷款,截至本案第二次开庭日前,被告王霞已将所拖欠的本息部分全部还清。王霞不存在拖欠案涉贷款本息的恶意,亦在积极履行还款责任,其违约行为已经得到全部纠正,于起诉时宣布贷款本息全部到期的原有条件已不存在。

-案涉贷款性质为住房抵押贷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实现抵押权必然对债务人的日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现原告的合同目的已得到实现,目前不宜宣布合同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故对原告工商行瓦支行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但正是因被告王霞有逾期还款的违约行为,原告才提起本案诉讼,由此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属于因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损失,应由被告王霞负担。

-但如认为宣布提前到期日为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若借款人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至开庭前或者判决前将贷款还至正常,借款人仍然要求支付全部贷款本息。宣布提前到期属于单方变更合同期限条款,当提前到期通知送达至借款人时,合同期限已变更,在此种情形下,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贷款本息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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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中的宣布提前到期条款属于附条件变更合同期限条款,宣布提前到期不属于合同解除,不以解除合同为前提。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对债务人的影响比较大,产生的法律后果与解除合同类似,因此法院在审查贷款人提出提前到期主张时,应综合贷款提前到期的条件、债务人违约情况、逾期期数和违约程度等审慎判断。

贷款人通过起诉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到期日一般为起诉状副本送达借款人之日,但如债务人在贷款人宣布到期前,借款人已纠正违约行为,法院可能不支持贷款人提前到期的主张;如在宣布到期后,借款人纠正违约行为,此时合同期限已变更,并已送达借款人,提前到期的主张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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