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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热点头条: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办理思路,请解释民间借贷难以在中国被根除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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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标题,也许会有人发出疑问:民间借贷案件,有欠条就可以起诉,实在没有欠条,有转账凭证、收据这些能够证明已实际支付的证据也可以去起诉,怎么还说难办呢?

咱们就以欠条为例,别看一张小小的欠条实际上大有学问:

一、借款基础法律关系混乱

虽然欠条上写着“欠款”二字,但是其真实情况却往往并没有那么简单。它可能是两人合伙做生意,后来亏本或者发生退伙,一方为了实现承诺的分红或者退还对方投资款而做的结算,这种情况下就涉及到投资款是否转变为借款的问题。再比如它可能发生在买卖关系中,买方向卖方打的欠条,同样也写着“欠款”二字,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的情况下,就可能存在买卖合同和民间借贷两种法律关系并存的局面。

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因此,只有查明借款的基础法律关系,才能正确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

二、出借人的资格审查越来越严格

笔者注意到,现在法院的传票上都会有“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本人请到庭”的标识,一方面是考虑当借款金额并非一次形成,可能存在多次、常年借款甚至把利息和借款一并算作本金打到欠条中的情形,当事人本人到庭更能说明情况。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核实当事人的出借人资格,是否属于职业放贷人。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对于职业放贷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人民法院应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后果。

那么如何甄别职业放贷人呢?在江苏省就已经建立了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规定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首先要进行关联案件查询,同一出借人及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人作为原告一年内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的,该出借人应当纳入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通过案件审理或者其他途径可以初步确定为职业放贷人的,不受上述案件数量的限制。

虽然关联查询得出的仅是疑似职业放贷人,但这也意味着为了确系是否为职业放贷人,人民法院会更加严格的进行审查,说不定其中会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


三、欠款人的不配合导致办案过程繁琐

在出借人看来,不还钱的借款人就已经是“老赖”无疑。既然是“老赖”,那必然会用尽各种办法不配合。这种不配合如果仅是对借款的

鉴于篇幅的限制,还有其他的“难点”就不再过多叙述。最后,多年执业有了一个小的体会:纠纷无小案,看似越简单的案子,在办理过程越会发现意想不到的“惊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