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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专业介绍:民间借贷纠纷中支付认定,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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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7月,某县发改局(发包人)与陕西某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某公路工程三标段(共14公里),合同价款为4,430万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包总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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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陕西某公司(甲方)与青海某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公司下进行某公路工程三标段的承包经营,乙方承包经营期间以甲方项目经理部名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担风险。

2017年9月,青海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甲方)与代某某以瑞某公司(乙方)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协议,约定∶某公路工程三标段中的K38-K48段,共计10公里;合同总价共计人民币1,617万元整。合同由青海某公司盖章,瑞某公司未盖章,代某某在委托代理人处签名。

某公路工程三标段工程于2021年1月7日竣工验收,某县发改局对案涉工程款除5%质保金未支付外,其余工程款已全部向陕西某公司支付。

代某某在认可已支付工程款1,500万元的基础上,跨过青海某公司直接向陕西某公司、陕西某公司青海分公司、某县发改局主张剩余工程款1,400万元。青海某公司委托我所律师代理本案一审和二审。一审法院以代某某和青海某公司之间为合同相对方,代某某和陕西某公司、陕西某公司青海分公司无合同关系、某县发改局除5%质保金外其余工程款已支付为由,判决驳回代某某的诉讼请求。代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代理意见】

我们认为:

一、关于本案争议焦点一,代某某与青海某公司签订并形成承包合同关系,代某某与陕西某公司、陕西某公司青海分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代某某向二者主张工程款及利息没有依据,应由代某某与青海某公司根据事实及诚信结算工程款

第一,代某某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其是与青海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就涉案工程进行了磋商,并认可双方于2017年9月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协议》中“代某某”的名字是其本人签字书写,瑞某公司是其意想挂靠的公司,青海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陈某亦均签字盖章确认,故代某某与青海某公司之间的承包合同关系,事实清楚、明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协议》明确案涉10公里工程的固定总承包价款为1,617万元,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诚信遵守。《建设工程承包协议》签订后的2017年9月23日,代某某(以其妻宋某名义)按合同约定的总价款5%向青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转入80万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2019年,代某某向青海某公司签字出具有关《承诺书》等文件,充分证明代某某与青海某公司之间形成承包合同关系并实际履行,而且为了实施代某某与青海某公司之间的承包合同,青海某公司为代某某补偿了沥青款,担保了机械租赁费,还向代某某借款支付了农民工工资及机械费,亦能佐证该事实。

二审中,某县发改局述称案涉三标段工程(包括本案的10公里和青海某公司分包给朱某的4公里)均由李某进行管理、申报工程款,而李某实际是青海某公司的职工,并由青海某公司指派其以陕西某公司的名义管理案涉三标段工程,印证了“某县发改局将三标段工程发包给陕西某公司,陕西某公司又将该工程承包予青海某公司,青海某公司再将三标段中的10公里分包给代某某”的基本事实。

第二,代某某与陕西某公司及陕西某公司青海分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也未经过任何的要约承诺及磋商过程。根据法律规定和一般实践,合同的形成需要遵循要约承诺的基本规则,但本案一审、二审各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中各方的陈述表明,双方之间不存在书面合同,代某某与陕西某公司青海分公司之间也并未曾就涉案工程的工程范围、价款、支付时间、工程质量标准等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和基本内容(条款)进行过任何的磋商,更未就此形成合意,因此代某某与陕西某公司及陕西某公司青海分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第三,根据法律规定,即使未签订书面合同,经一方事后追认的,合同成立。但本案中,陕西某公司及陕西某公司青海分公司从始至终并未对其与代某某之间的合同关系予以追认,反而是在本案一审中就明确表示其与代某某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也未进行过任何接触或洽商,二审中再次重申和明确了这一事实。

第四,代某某提交的《介绍信》、《技术服务合同》、《竣工验收签到表》,本身不是代某某与陕西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承包合同。其中《介绍信》的时间是工程竣工验收后,某县发改局亦明确,见到代某某向其提交的该《介绍信》复印件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2021年3月、4月,故该《介绍信》不能证明陕西某公司青海分公司表示与代某某签订承包合同的意思表示,更不能证明代某某与陕西某公司青海分公司形成了承包合同关系,且陕西某公司及陕西某公司青海分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不认可。代某某提交的其他材料亦不能证明其与陕西某公司及陕西某公司青海分公司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代某某在施工过程中在某些材料中的签字,也是基于陕西某公司与青海某公司、青海某公司与代某某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青海某公司及其下属施工队均需以陕西某公司(项目单位)名义承包施工。因此,代某某在其上诉状及庭审中一再提及的其“代表”陕西某公司青海分公司仅是其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并不能据此认为双方成立了合同。

第五,代某某与青海某公司签订了书面的《承包协议》并履行,双方明确约定案涉10公里工程的固定总承包价款为1,617万元,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双方均应诚信遵守。但本案中,代某某隐瞒、扭曲基本事实,意图越过青海某公司,单方面强行与陕西某公司和陕西某公司青海分公司产生合同关系并以其自行估算的3,000万元工程款主张权利,企图获得超额利益,甚至不惜为此在早已经形成的工程价款期中支付报表中擅自签名复印并作为证据提交。代某某的此种行为,缺乏基本的契约精神和诚信原则,其针对陕西某公司和陕西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主张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当得到支持。

关于本案争议焦点二,本案中某县发改局不存在欠付情形,不应就代某某主张的工程款向其承担责任

首先,根据本案一审和二审查明的事实,某县发改局除质保金以外已经足额向承包人陕西某公司支付了工程款,未支付的质保金尚在质保期限内,不满足支付条件,故某县发改局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其次,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及针对该条文的相关会议和解读精神,起诉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不应该随意扩大适用。基于此,代某某起诉要求某县发改局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主张不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不应得到支持。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代某某的上诉。

【案例评析】

一、实际施工人可否跨过合同相对方而直接要求发包人、转包人结算支付工程款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可见,即便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应与合同相对方结算工程款或主张赔偿损失,而不能脱离该基础,跨过合同相对方,直接要求发包人、转包人结算支付工程款。

二、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如何认定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前后的司法解释规定并结合实践,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应指发包人根据法定、约定已应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但未付的工程款,并非简单的指向总工程款的剩余部分。

【结语和建议】

虽然新旧两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对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权利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但其基础仍是以合同相对性为原则,确定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因此,在开工前,双方应签订书面的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双方亦应在约定的基础上诚信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减少争议,避免不必要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仅规定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因此结合本案及其他司法实践,严守合同相对性是权利主张的原则,突破合同相对性是例外,且应受到严格的限制。代理此类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案件,应当对此问题给予高度关注。

相关法律知识:

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支付流程

(一)工程预付款支付流程

1、施工单位提交预付款《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给预算专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要签字确认;

2、预算办根据合同约定的预付比例审核预付款,签署预付款《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然后交给财务部;

3、财务部再次复核后,交给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然后将审核审批通过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交给出纳安排付款。

(二)工程进度款支付流程:

1、施工单位先向工程部提交进度款《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要求附上已完工程的预算书,一式叁份(工程部、预算办、财务部各一份),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要签字。

2、工程部审核当月完成的部位及项目及相关工程量,审核完毕由工程部经理签字后交到预算专员。

3、预算专员审核已完成工程量,并审核工程预算价,确定当月完成工程造价,根据合同约定,审批工程款,然后预算专员签字确认。(注:预算办要求提供电子版预算书时,施工单位要积极配合。)

4、预算专员将进度款《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上交财务部审核。

5、财务部审核无误后,将进度款《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交由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

6、施工单位根据审核审批通过的进度款《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中的金额开具当地建安发票,发票需按进度款《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中的工程项目分别填开。

7、施工单位将审核审批通过的进度款《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以及相同金额的建安发票上交到财务部,财务部再次复核《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的金额是否与发票金额一致,以及核对发票的各项内容后,交到出纳处办理该款项的转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