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揪破绽捏准火候 空城计攻心退敌

---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案受害人以假证明骗赔,先赢后调服软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纠纷案,一审保险公司败诉,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的关键时刻,保险公司另行聘请肖仁权律师担任二审代理人。在对案情精准分析判断后,肖仁权先生于开庭前,独自一人千里赴义乌调查取证。期间,在从正面很难取得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临时决定“铤而走险”攻心为上,紧紧揪对方的破绽,巧妙实施了一连串的“保险诉讼版”“空城计”,成功使对方炮制的假就业证明和假收入证明显现原形,从而如期实现保险公司的预期目标。

本案例所讲述的,就是从变更二审代理人后所发生的故事……

一、案情背景

1、机动车交通事故概况:2015年3月11日13时许,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以下简称为保险公司)承保的一小型客车,途经浙江义乌香溪路崇山村地段追尾碰撞前方蒋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两车受损和蒋某受伤且致其十级伤残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交通事故由小客车方承担全部责任。

2、受害人身份及损失概况:受害人蒋某身份的情况大致为:女,事发时34岁,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供店村6组。事发后,由个体工商户杨某注册的义务市齐腾电器商行出具证明,证明蒋某在事故发生前一年在该电器商行工作,并提供了该电器商行5名员工事故发生前连续一年以上的每月工资表(用A4纸打印的工资表并加盖电器商行的公章)。治疗终结后,蒋某主张其损失共计167174.03元,其中,要求对其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项目按受诉地法院上一年城镇标准进行赔偿。

3、一审保险公司败诉及诉讼概况:因事故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蒋某以小客车司机、保险公司为被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之诉,主张两被告赔偿其损失167174.03元,其中,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项目按受诉地法院上一年城镇标准进行赔偿。一审庭审时保险公司认为,蒋某提交的就业证明及工资表存疑,但无相应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未得到法庭采信。一审法院经审理,除去交通费等无票据费用未支持外,蒋某的其他诉求基本上都支持了,最终判决两被告共赔偿蒋某163914.03元。一审判决结果,宣告蒋某完胜。但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结果,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二审的主要举措

1、果断更换代理人:一审期间,保险公司就对蒋某的就业证明及其收入证明的真实性有所怀疑,要求一审律师(一审聘请的是义乌当地的一位律师)就此进行专题调查取证,但未调取到有价值的证据。一审败诉后,蒋某的就业证明和工资证明,保险公司如梗在喉,但苦于难以取得相反的证据加以证明。

直至开庭前不到10天时间,保险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决定临时更换代理人,另行聘请肖仁权先生作为其二审的诉讼代理人。

2、精确分析案情,找准对方破绽。通过对案情的分析判断(包括对义务齐腾电器商行的有关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发现蒋某提供的就业证明及其工资表真实性、合法性存在重大疑问,出于职业的敏感性,肖仁权先生做了以下四个基本判决:

一是证据过于规范,非一个普通个体户所能具备。蒋某所谓的就业单位---义务市齐腾电器商行,为蒋某出具就业证明、5名员连续一年以上的每月工资表以及就业证明和工资表上员工的签名、公章等,均过于规范,好像是专为本案诉讼“量身定做”。现实中,一个普通的个体工商户,是很难做到这么规范的财务管理的,更不用说这些证据还很难让人挑出瑕疵。这是不得不引起合理的怀疑关键之一。

二是该电器商行每月雇佣的员工人数过多,不及符合其现实经营的客观需要。经查询该商行的经营项目主要为电器、五金、灯具、水暖设备 批发、零售等,结合日常经验及个体商户经营的实际情况分析,作为一个小本经营的个体户的电器商行,每月雇佣5名员工,其员工用量与其经营性质和经营规模存在严重不符合。这是不得不引起合理的怀疑关键之二。

三是不能排除前述证据为事后伪造的可能性。系在专业人员指导下伪造的可能性极大。

根据前述的分析,并结合蒋某户籍所在地、年龄、性别等信息的综合分析判断,肖仁权先生大胆推测出以下结论,那就是:蒋某在事发前一年未在义务市齐腾电器商行就业,义务市齐腾电器商行出具的就业证明和工资表均为伪造。这就找准了破解本案的关键,那就是要重新调查取证,找到相关证据,推翻蒋某的就业证明和工资证明。

3、巧施“空城计”攻心

由于从正面重新调查取证将面临重大困难。首先,有打草惊蛇的顾虑,一审律师已经就此专题做过一次调查取证,如果再从正面调查取证,恐难以凑效。其次,情况不熟悉,一个外地人要到从来没去过的义乌调查取证,人生地不熟,有点象大海捞针或盲人摸象。其三,时间很紧,自接手至二审开庭还不到10天时间,已没有足够的时间去做更充分的准备。

面对正面调查取证的重重困难,肖仁权先生认定并牢牢抓住“蒋某在事发前一年未在义务市齐腾电器商行就业,义务市齐腾电器商行出具的就业证明和工资表均为伪造”这个破绽,决定以“空城计”攻心为主,以迂回包抄侧击为辅,各种手段综合运用,最终否决蒋某的就业证明和工资证明的证据效力。

以下是“空城计”实施的主要方法步骤:

(1)先以齐腾电器商行为目标,逐次从其有关的外围迂回包抄

一是从齐腾电器商行的先后两个营业点的周边着手,主要有三个步骤:

第一步,先到齐腾商行注册地丹溪路33号周边进行调查。根据案卷中蒋某提供的齐腾电器商行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代理人于2016年8月6日上午10点左右,来到齐腾商行注册地义乌市丹溪路33号进行实地查看,发现该商铺共两个铺位的位置的卷帘门已经关闭。经对紧邻该商铺的两边正在营业的电器类商铺进行观察发现,这些电器商铺每家一般均为2-3个铺位的面积,约80-100平米,商铺的员工一般只有1-2人左右,且多为夫妻店形式出现。经策略地向紧邻的两家店主(也即当天营业员)了解,齐腾电器商行的有关信息如下:齐腾电器商行在丹溪路33号开店已有好几年时间,在几个月前搬到义乌市稠州西路9号去了,该店只有夫妻2个打理店中事务,从来未雇佣员工干活,也从来听说或看过蒋某这个人(代理人向他们出示了蒋某的身份证复印,并重点指示身份证上蒋某的照片给他们辨认)。这些信息,初步证实了先前对案情的判断,但由于邻居们均拒绝做笔录,更拒绝出庭作证,虽然这些信息很有价值,但却很难以法定形式进行证据固定。

第二步,到齐腾商行现在的经营场所义乌市稠州西路9号的周边进行调查。当代理人找到稠州西路9号时, 齐腾商行老板杨某正在店里营业。紧邻其两边的商铺均为电器类商铺,这里的电器商铺也均与丹溪路上的电器商铺类似,也均为2-3个铺位的面积,约80-100平米,商铺的员工一般只有1-2人左右,且多为夫妻店形式出现。代理人如法炮制,先分别向齐腾商行两边紧邻的两家商铺老板(也即营业员)了解齐腾商行的相关情况,得到的信息与丹溪路33号两边邻居提供的信息完全一致,只是证据也未能固定。

第三步,做好“到蒋某所在村进行外围调查”的虚拟化调查的准备,具体地说,就是编个谎言,没去调查却说去做了调查,先“无中生有”地预设一个小的“空城计”。代理人本打算如法炮制,再到蒋某所在的义乌市江东街道供店村6组向其村民进行实地调查。但根据丹溪路33号、稠州西路9号周边调查所获得的信息,代理人决定无需再到蒋某所在的村找村民进行调查了,只需虚拟“已到蒋某所在村对村民做了调查”的消息即可,以作为下一步攻心的辅助材料即可。为增加真实感,代理人决意谎称:其于8月5日下午到达义乌,并于当天下午亲赴蒋某所在的江东街道供店村6组向其村民、村委会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当晚住在某宾馆,这样就将代理人8月5日与6日的行程做了个天衣无缝地链接。为增加逼真感,代理人还特意记下了义乌市某中档宾馆名字及门牌号。

(2)再以蒋某为目标,直接以“空城计”对蒋某的外围齐腾商行老板杨某展开攻心,收到了没有证据胜有证据的奇效

根据之前调查获得的信息,代理人决定单刀直入,直接进入齐腾商行,面对面地对老板杨某展开攻心。代理人向杨某亮明身份,并就以下事项面对面与杨某进行了沟通:①自8月5日起来到义乌且当晚入住于某地段的某宾馆,分别深入到蒋某所在的村找村民、村委干部,找紧邻丹溪路33号和稠州西路9号商铺周边的邻近商铺,向他们做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并获取了证据确凿的调查笔录等证据。②通过一系列的调查取证,证实蒋某在交通事故事发前不在齐腾商行工作,齐腾商行也从未同时雇佣包括蒋某在内的多名员工。③齐腾商行为蒋某出具的就业证明和工资证明,与蒋某一样涉嫌构成保险诈骗罪共犯。④希望齐腾商行实事求是地认真对待这一问题,并协助做好蒋某的工作。

通过讲事实,摆道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杨某很快就对代理人已获取确凿证据的“谎言”深信不疑,在较大程度上认可了蒋某不在其商行工作,但碍脸面杨某声称蒋某系在商铺做学徒学开店的生意经。也就是说,杨某虽未在口头上直接完全否定蒋某在其商行工作过,但其潜台词已经承认了蒋某未在其店工作的事实。 代理人趁热打铁,要求其对蒋某夫妻施加压力,劝蒋某夫妻紧急刹车,不要拉他下水做违法犯罪的事。由于没有固定证据也难以固定证据,在做杨某工作的同时,代理人也展现了一定的弹性,表示双方可以就此协商,达成调解意见。

(3)直取中心,蒋某夫妻同意代理人调解意见

做通齐腾商行老板杨某的工作后,杨某立即通知蒋某夫妻来到店里,代理人再将前述调查已获取确凿事实、有关法律当面与蒋某夫妻进行了沟通,并将调解方案与蒋某夫妻协商,双方很快达成调解协议。最终,蒋某放弃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项目按城镇标准进行赔偿的主张,改而同意代理人按城农标准的平均数赔偿,并当即签订了书面调解协议。二审法院开庭后,按先前双方达成的协议做了二审判决,按照双方的调解协议,保险公司二审比一审减损了近30000元。

至此,保险公司的喉中梗终于摘除,其上诉的诉讼预期目标得终于得偿所愿。

一般情况下,一审胜诉方通常不会轻易在二审中作出低于一审判决结果的让步的。而蒋某却是在一审胜诉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作出了让步。

只要精准判断,并把握火候,切中“七寸”,没有固定证据,却“谎称”掌握了确凿证据---这种“无中生有”的“空城计”的功用,在现代诉讼过程中也仍然可以得到极致的发挥。

肖仁权主任

教育背景:湖南大学法学专业

业务领域:房地产与建设工程、资本市场与证券、银行与保险。

诉讼特点:具备综合法律服务能力,属于“全能型”诉手。擅于“五分钟识胜负”,即在受阅案卷后的五分钟内识别并决定案件的胜负走向,提前对案情及其走向做出准确分析,谋划于他方未觉之时,行动于他人未动之际,屡创奇效;敢于在诉讼中“出奇兵”“亮妙招”,把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运用到极致,将处于危急的案情化险为夷。

经典案例:2013年在上海高院以五分钟的抗辩,将近亿元的上海市泰和隧道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理赔诉讼案发回重审,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公司一审败诉后赢得了重大转机。

诉讼特长:善于将诉讼的技能技巧发挥到淋漓尽致,精于化诉讼的陈规俗套为“鬼斧神工”的奇思妙想,于人之不经意处破解案件的瓶颈,实现当事人的合理预期。

工作经历:成长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基层一线,历经保险公司各层级经营管理,直至保险公司总部法律总监岗位。在长期从事保险和各类法律事务及诉讼经历中,积累了丰富的法学理论和诉讼实战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