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向用人单位预借支款项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预借支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案情回顾
王某于2010年入职某公司,于2020年从该公司离职,曾担任该公司的副总经理,分管过公司财务、销售、供应。诉讼中,公司提交了王某向公司出具的借据三份,要求王某承担偿还责任。王某对此有异议,主张该三笔借款系在公司任职期间为协调关系、走访而产生的借款,且以上借款均已结清,并提交了2016年公司向其出具的《证明》照片一份,该《证明》材料载明:截止到2015年12月31前,王某在某公司的所有借款均已结清,原借条公司已作为原始凭证记账不再退还。公司对该《证明》照片真实性有异议,主张王某应提交证据原件。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于2022年8月份做出判决,驳回原告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议
原告某公司虽然持有三份借据,但是被告王某对借据出具的原因作出了合理的解释说明;原、被双方对涉案借款的性质存在争议,原告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其主张的涉案借款为个人借款,但原告并未提供其主张的出纳账目或其他证据佐证。因原告未能提交其他证据充分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偿还借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建议
借款用途的约定对于借款十分重要,借款用途的载明可在诉讼过程中更有利于债权人维护自己的权利。本案中,如借款系公务借款,原告某公司应按照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程序向被告主张权利;如借款系个人借款,原告某公司可按照民间借贷主张权利;两种情况的诉讼流程完全不同。
对于个人而言,将借款用途载明在借据中亦十分重要。如借据载明的借款用途为家庭开支,那么在诉讼过程中能够更容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借据中未予载明,原告将承担夫妻另一方对借款知情或追认或用于家庭生活、经营的举证责任。
另外,借款用途亦关系借款合同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在民间借贷中,书写规范、内容明确的借条更有利于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附:借条模板
借 条
为购买房产/汽车/装修/生意/日常消费生活(借款用途)等,今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_(支付方式) (身份证号:______)借到人民币****元(大写:****元整),年利率___%(大写:百分之*),于__年_月_日到期时还本付息。
若借款人逾期未归还借款,应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一/二/三/四倍计付逾期利息。
如借款人违约,出借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向借款人追偿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借款人承担。
借款双方身份证载明的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借款人:**(签字按印)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转自:宁阳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