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牛健 北京市亿达律师
转自:温度法律圈
会见权,是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重要的辩护权利之一,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项重要的权利。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至看守所后,除了公检法办案人员和法检同意的其他辩护人,能够会见的只有辩护律师。
基于监管场所硬件条件的限制以及办案人员主观偏见等多种因素,在实务中律师会见受阻时常发生,“会见难”问题也成为阻碍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弊病,除了法律规定的需要侦查机关许可的会见情形外,律师会见受阻该如何救济,笔者结合自身办案经验以及法律规定,对合法救济路径进行系统梳理,供参考交流。
路径一:向看守所交涉
1. 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2. 注意事项
① 48小时的规定在实务中常不能得到落地,多数看守所实行预约制会见,但这条规定在律师会见受阻时,却是向看守所交涉的核心依据之一。
② 律师会见受阻,看守所在某种程度上系阻碍律师会见的“执行部门”,个别限制会见的情形,可以通过向看守所相关领导交涉后,实现救济。
③ 律师注意利用本地看守所羁押和异地看守所羁押时监管机构的微妙心理,同时做好对会见受阻时现场录音、录像的证据固定工作,为下一步救济做准备。
路径二:向公安机关交涉
1.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二)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2. 注意事项
① 刑事案件会见受阻的症结往往在公安机关,辩护律师很难清楚地了解系哪一层级的公安机关下达了限制律师会见的指令,因此只能通过层层交涉做判断。
② 公安机关的内部机构相对较多,在具体办案中,可能会遇到派出所、刑侦、经侦、法制等部门相互推脱的情形,直接向上级公安机关交涉,往往救济无门。
③公安部人民来访接待室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堂子胡同49号。登记会见受阻问题,有可能得到回复。
路径三:向看守所监管机关投诉
1.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在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犯罪嫌疑人,同时通知办案部门。”
2. 注意事项
① 公安机关的监管总队系对看守所进行管理、监督的部门,对看守所限制律师会见的情形,可以向公安机关监管总队投诉。
② 公安机关监管总队内设律师工作科,具体处理涉律师工作的相关事项,以及对律师会见体验的回访等,可以进行沟通。
③ 考虑到公安办案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的指令未必通过监管总队,因此向监管总队举报也有必要,内部监督也系监督的一种。
路径四: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救济申请
1. 法律依据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2. 注意事项
① 律师会见受阻的案件往往系相对重大案件,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律师办理此类案件应向司法局备案,因此接受委托后,应第一时间进行备案。
② 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科负责接受律师提交的备案材料,对于会见受阻的申请救济材料,也可一并提交。
③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会见受阻申请救济的处理,往往是转律师协会处理,司法局转交律协处理往往比律师直接向律协申请救济的力度稍微大一点。
路径五:向律师协会提出救济申请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2. 注意事项
① 律师会见受阻的案件,除了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备案材料以外,也应向律师协会提交备案材料,具体参见律师办理涉黑恶案件的备案要求。
② 律师协会的权利保障委员会负责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对于律师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形,经律师提出救济申请后,律协会接受材料,代为向办案机关交涉。
③ 律协的最大作用,系能清楚地知道案件是否受到了上级限制会见的指令,其他救济路径得到的答复往往是“经查,不存在限制律师会见的情形”,律协了解后会向律师直接沟通“经查,本案目前限制律师会见,你们暂时不要见了,待限制解除后,会通知你们”。
路径六:向检察机关控告
1. 法律依据
2. 注意事项
① 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部门受理律师会见受阻的控告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典型案例,其中多起系会见权监督案。
② 检察机关在看守所一般有驻所检察官,驻所检察官在检察机关内部往往也隶属控告申诉部门,通过向驻所检察官控告也系渠道之一。
③ 向办案单位的上一级检察机关控告往往很难获得直接的受理,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与信访接待室(西区)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东街5号,现场控告有人接待,但一般不给出具任何书面回函。
路径七:向审判机关控告
1.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五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 注意事项
①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还在限制会见的情形相对比较少见,更多的限制会见还是发生在侦查初期。如果审判阶段限制,意味着案件可能重大、敏感。
② 向法院进行控告,一方面可以与办案法官进行沟通,另一方面可以向其内部监察部门进行控告,要求监督,但一般效果不大。
③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来访接待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红寺村40号,和最高检信访接待的情况差不多,有人接待,但一般不给出具任何书面回函。
路径八:向政法委员会控告
1. 法律依据
《依法保障执业权利,切实规范执业行为,充分发挥律师队伍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明确,“各级政法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建立完善救济机制,确保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能够得到及时纠正。政法各单位要进一步畅通律师投诉、申诉、控告等渠道,及时处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违法行为,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律师。”
2. 注意事项
① 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
② 政法委员会的职责之一是支持和监督政法单位依法行使职权,检查政法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密切配合,完善与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衔接和协作配合机制,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③ 作为政法机关的领导和管理部门,政法委如果能接收律师的控告材料,一般会要求限制会见的具体机关作出书面说明,系监督的一种,有可能实现限制会见的救济。
路径九:向当地党、政领导求助
1. 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九条:“……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2. 注意事项
① 党政领导不干预司法活动、不插手具体案件与党对司法队伍的领导、监督,系两个不同的概念,要注意区分。
② 在总书记看来,律师关涉司法公正的实现,“没有律师可以求助,公正司法从何而来呢”。
路径十:向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求助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2. 注意事项
① 人大代表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监督职能。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职能,对于司法机关的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路径十一:向司法机关特约监督员求助
1. 法律规定
2. 注意事项
① 在刑事诉讼不同的阶段,了解到限制律师会见的源头后,可以针对性地向司法机关特约监督员求助,由监督员行使监督职责。
② 公安机关的看守所一般也有特约监督员,律师同行可能兼具特约监督员的身份,因此可以向具有此类身份的同行求助。
路径十二:向媒体、自媒体求助要慎之又慎
1. 法律依据
2. 注意事项
① 向媒体、自媒体求助对律师执业的风险越来越大,特别是全国律协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发布后,如何界定炒作成了关键。
② 不可否认的是,近年来诸多社会热点案件,如昆山反杀案、唐山打人案等,系在媒体、自媒体传播后,在公众、社会监督下,产生的良好效果。
③ 辩护律师宜在保障自身执业安全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维护执业权利,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做最大努力的争取。
结语
有人可能会提出疑问:“这些路径真的有用吗,真的能实现突破限制会见吗?”
如果回头来看,79年刑诉法才首次规定了律师的会见权,尽管“会见难”在不同时代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在中央不断发文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背景下,在推广视频会见技术的背景下,律师会见的权利客观上在逐步得到更好地保障。
或许问题依旧很多,而作为律师能做的,唯有坚持。如果没有亲身把这些路径都走过,又怎么可以说没有用呢?如果走的人多了,或许也就成了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