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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资深信息:吴荣山民间借贷纠纷,投资合作协议书范本(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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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初明峰 刘磊 王瑞珂

编者按:

本文援引判例观点与笔者前期案例分析所选判例(《最高院:股权融资协议设立保底条款的,资方可主张借贷》)的司法观点相左,笔者倾向于本文判例观点,特推荐供给大家,供对比讨论及诉讼参考。

裁判概述:

资方和融资方签订合作投资协议约定融资用于项目公司经营,资方进行相应股权变更,在项目公司未清算、解散,资方仍持有项目公司股权的情形下,资方依据事后达成的投资款转借款欠条主张借贷关系返还资金,融资方以投资为由拒绝的,驳回借贷诉讼。

案情摘要:

争议焦点:

陈俊杰与吴荣山、盛世天和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关系?

法院认为:

案例索引:

(2020)最高法民申6973号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实务分析:

实务中,涉及股权的资金融通往往资金额较大,商业色彩浓厚且情形复杂。交易模式的设计和实施过程大都由为资方服务的专业人士参与,正是因为这样出现了各种以资方为利益保护为中点的交易模式设计。资方的强势地位充斥着资金融通过程。融资方因融资难、对资金的需求迫切等原因,在取得资金前签订合同时往往没有什么协商的余地,对于资方的收益保底承诺、收益不能回购承诺等违背“共同投资、共担风险”投资核心属性的“骑墙条款”都不得不盖然接受。再加上司法实务中“名为投资、实为借贷”认定的滥用,也滋生了此种畸形经济形态的存在。笔者力主应通过立法或司法判例的引导,遏制市场强势地位者滥用市场地位优势的操作,遏制骑墙投机、鼓励诚信打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因此,笔者赞同本文援引判例精神,特此推荐。一孔之见,可能有所偏激,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