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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动态讯息:民事借贷纠纷辩护词,法律援助普法宣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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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听众朋友好!很高兴今天和听众朋友们讲解《法律援助法》。

中国法律援助制从1994开始建立,经过几十年的摸索、发展,在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国法律援助法》,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援助法》的出台使广大人民群众无论经济条件好坏、社会地位如何,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都可以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真正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什么是法律援助?

通俗地说法律援助就是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规范得讲就是《法律援助法》第二条的内容,“本法所称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为什么要有法律援助?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当事人由于经济状况、受教育程度、法律意识上都处于不利的地位,他们不懂得如何为自己辩护、不懂得如何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这就直接影响了他们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因此,就需要有法律援助保证法律服务人员无偿地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在实践中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下面我就通过案例来为听众朋友们讲解《法律援助法》的具体内容:

案例1:

高某某等三人是进城务工人员,2019年4月,高某某等人受雇于张某某承包的A市某建筑工地从事安装门窗隔断工作。完工后,高某某等人3万余劳务报酬元并未得到支付,多次索要无果后,高某某选择了报警。经协调,张某某向高某某等人出具劳务报酬欠条,并书面约定将于2019年8月还清欠款。但是到了2019年8月,张某某一直推诿拒付欠款,高某某等人试图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于是到A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A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他们的申请,指派了援助律师承办该案,援助律师将张某某诉至A市人民法院,最后经过法院开庭审理,法院支持了高某某等人的诉讼请求,并判决张某某一次性向高某某等人支付劳务报酬3万余元。至此,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在这个案例中请听众朋友思考2个问题?

1、高某某为什么在A市申请法律援助?

因为《法律援助法》规定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根据这个规定,高某某的案件是A市管辖的,所以高某某需要向A市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这里特别提醒在博乐市的听众朋友,诉讼管辖在博乐市人民法院的案件可以向博乐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如果诉讼管辖在博乐市垦区人民法院的案件,申请人需要向农五师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如果诉讼管辖在博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需要向博州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属于垦区人民法院和博州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博乐市法律援助中心是无法给予援助的。

2、为什么高某某没有说明经济困难状况也能获得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法》规定了五种群体不受经济困难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法》规定了四种类型群体不需要核查经济困难状况:(一)无固定生活

高某某是进城务工人员索要劳务报酬,属于不需要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情形,所以高某某没有经济困难证明法律援助中心也给予了法律援助。

案例2:

马某与苏某登记结婚三十余年,育有两个女儿,因马某与苏某父母相处不融洽,马某在十年前被苏某父母赶出家门,马某独自带着两个女儿在外租住房屋生活,开始苏某尚能时常看望马某及两女儿,后苏某与马某发生争执,苏某将马某出租屋内家具砸坏,并殴打马某,从此不再照顾马某及两个女儿,2012年马某起诉离婚,因考虑到两女儿未成年,为不影响女儿学习,撤回了起诉。现两女儿已成年,其中一个刚工作,另一个刚上大学,两女儿目睹母亲马某这十年生活的艰辛,都支持母亲与父亲离婚。马某是文盲,一直是靠打工维持她和女儿的生活,经济困难,马某想离婚,但苏某不同意协议离婚。因此,马某申请法律援助请求通过诉讼与苏某离婚。

法律援助中心受理马某申请后指派了援助律师承办该案,经过援助律师的努力,马某与苏某同意调解离婚,最终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马某与苏某结束了近三十年的婚姻关系,苏某当天履行了调解书上明确的给付义务,该案妥善解决。

在这个案例中请听众朋友思考几个问题?

1、是不是只要满足经济困难这个条件,任何类型的案件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结合我国的现状,《法律援助法》对援助的范围进行了限制,只有满足法律援助法规定的范围才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否则是不会给予法律援助服务的。具体的范围体现在以下条款:

《法律援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三)请求发给抚恤金;(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这个离婚纠纷为什么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虽然离婚纠纷这个案件的范围没有在我刚才说到的案件范围内,但是在第一个案例中我们提到《法律援助法》规定了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不受经济困难限制,也说明这类群体相关权益案件是可以给予法律援助的,而苏某对马某有家庭暴力的情节,苏某主张离婚,是可以给予法律援助的。

案例3

杨小某,2009年出生,于2020年7月不幸被查出患有白血病。杨小某从小父母离异,她一直跟随母亲杨某生活。杨小某病发后,杨某到处借钱为女儿看病,医生告诉她,手术费、药费、医疗费等预计得准备一百万元。杨某个人负担了部分医疗费后,出于对杨小某的负责,无奈之下,只得向杨小某的父亲肖某求助,但肖某却以离婚协议中约定“杨小某由杨某抚养并承担全部抚养教育费用”等内容不愿支付杨小某的医疗费用。于是,杨某一边找人救助一边照顾杨小某,但是杨小某的病情还是日渐严重。

2021年1月,杨某在朋友的介绍下找到了相关法律援助中心为杨小某申请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为杨小某指派了援助律师。

援助律师计算出2020年7月至2021年2月24日,杨某为杨小某花费医疗费用51万余元,随后援助律师协助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肖某承担一半医疗费用25.7万元,并主张肖某承担杨小某于2021年2月25日以后产生的医疗费的一半。

法律经审理后支持了杨某的的诉讼请求。更幸运的是,就在判决下来的同时,杨某告知援助律师,她的脊髓与杨小某成功配型,这意味着杨小某有活下去的希望。该案圆满结案。

请听众朋友考虑几个问题?

1、申请法律援助是不是必须本人申请?

不是必须由本人申请。

《法律援助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法定代理人侵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本案中杨小某13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杨某代为申请就可以。

在这里也要特别提醒听众朋友,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代为申请法律援助,比如公公、婆婆意识不清,不能正常表达,儿媳妇来申请法律援助,请求通过诉讼让其他子女给付赡养费,但是儿子不同意来申请法律援助,是没有办法给予法律援助的。


接下来讲案例4:

2021年3月3日,家住B县的李某某因盗窃被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B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检察院的案件指派通知书后,立即指派援助律师办理此案。
  援助律师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到B县看守所会见李某某了解案发情况。在两人沟通过程中,援助律师得知李某某未满18周岁,性格内向,母亲在他很小的时候就离开了家庭,父亲常年酗酒,稍有不顺就会打骂他,对他的生活起居、身心健康也都漠不关心。
  经过对案件的了解,援助律师认为导致李某某走向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是缺衣少食,缺少必要的家庭监护。考虑到本案涉案金额不高,且对未成年人犯罪应适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援助律师建议通过退赔被害人损失使李某某获得较好的处理结果。

此后,援助律师多次与受害人协商退赔事宜,受害人获得1000余元的经济赔偿后,签订了民事谅解协议书。最终,检察院对李某某作出不予逮捕决定。

在这个案例中也请听众思考几个问题?

1、李某某没有申请援助,为什么法律援助中心也给予了法律援助?

因为除了申请法律援助外,《法律援助法》还规定了通知类型的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一)未成年人;(二)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五)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六)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法律援助法》第二十八条 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李某某是未成年人,即使自己没有申请法律援助,检察机关也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2、李某某家属是否可以自行为其请辩护律师?

答案是可以。

《法律援助法》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时,不得限制或者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但是,需要提醒听众朋友注意,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了辩护人,那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之前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将会终止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不再担任他的辩护人。

《法律援助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一)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二)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三)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四)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五)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七)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援助人员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刚才讲了几个案例,涉及到民事代理和刑事辩护两种法律援助服务的形式,这两种形式并没有涵盖所有法律援助形式,《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七种法律援助服务形式:(一)法律咨询;(二)代拟法律文书;(三)刑事辩护与代理;(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法律援助法》第三十条还规定了: 值班律师应当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另外,《法律援助法》 还规定了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通过服务窗口、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提示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

以上是我今天讲解的所有内容。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律援助在你身边!

感谢聆听!



2022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