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由于法治的健全,证据的更加重视,程序的加强,导致在大部分的案子中,尤其在相对不复杂的案件类型中,加大了对原告举证责任的要求力度,导致原告想赢会比原来更费劲、被告更容易笑到最后。
举几个例子,正常的两个人借钱还钱的官司,不用太久,5、6年前,在不少地方,你作为原告,能拿出借条、证明你当时有付款能力,你就能赢。甚至你只要有借条,你就能赢(这个在10年前更明显),而且上述是被告来不来开庭,你都能赢。甚至被告不来开庭,你赢的更顺利和快。
但是后来不一样了,原告在有借条、证明借款原因、证明实际借出等,能赢就不错了。而且对于原告证据少的,只有借条或者只有转账记录等,那被告越不来,甚至原告越难赢。以上的原因,就是强化原告举证责任的影响。
还有常见的侵权纠纷,比如因果关系,现在对这个的认定更严,导致举证更费劲;常见的诉讼中涉及确权的,原来法院敢给你顺带着判了,现在直接搁置、让你另案起诉。
如果对于有预谋的事,原告当时没防犯,那原告后续发现了再起诉,那原告就更难取证、更麻烦了,那现在是更难赢。所以这又回到那个话题了,即风险防犯,即什么都没有比当时多做这么一步或几步要更重要,尤其是现在。
(我是夏启航律师,有法律问题可以私信我,我会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