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债权债务

[日常]内幕信息: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陈诉词,诉讼不请律师成功率高吗

阅读:

随着全面普法的深入,社会法治理念不断增强,诉讼DIY也并不是一件稀奇的事。虽然“专业的事要交给专业的人做”,但万事无绝对,基于标的与律师费用性价比、想要体验诉讼庭审程序等原因,当事人有时会决定自己打官司,或作为原告、或作为被告(当然,极少数时还会以第三人身份)出庭。庭审环节流程,对一般的当事人来说,通常是比较陌生。很多当事人庭前会通过各种渠道做好功课,甚至会观看同类案件的庭审直播来做到有备无患。有细心的人会发现,在有代理律师出庭的庭审中,法官要求各方最后陈述时,代理律师往往只会简单的一句“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请依法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即了事。那么,这种回复是庭审的既定格式么?如果不请律师,最后陈述环节我们应该说些什么呢?

<代理律师不过多陈述的原因>

作为执业律师,首先要为行业做个辩白。代理律师最后陈述相对简单的原因,一般有如下考虑:

  1. 作为专业人士,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甚至庭前准备环节,就已经将涉案重要事实和对证据的意见充分进行了表达。案件争议焦点,一般前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就已经进行了查明。如果有必要或法院要求,律师多会在庭后重新整理思路,提交书面代理意见,再次简明扼要的阐述观点。所以,庭审中最后陈述环节,在代理律师眼中显得有些“鸡肋”,大多情况下没有过多阐述。
  2. 在合议庭、对方代理人都是专业的法律工作者的情况下,在最后陈述环节反复阐述已经强调过的事实和法律,实无必要,反而容易引起“浪费时间”反感。所以,在大多数时候,代理律师认为观点已经表达充分了,则不愿意过多陈述。

当然,在特殊时候(比如庭审过程中双方对立非常严重,事实焦点、法律适用等仍然存在较大争议),代理律师就不会吝啬口水做详细地陈述,以追求更好的庭审效果,这也不稀奇。

<自行诉讼的当事人有必要做详细的最后陈述么?>

对于自行出庭的当事人来说,仿照前述做法——简单表示请支持/驳回诉求,其实并无不妥。面对非法律专业、诉讼经验的当事人,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也会适当指引其完成法庭调查、辩论等工作。通常,法官会在认为案件基本事实情况已经了解得足够清楚时,才会终结程序,进入最后陈述环节。所以,如果此时确实不知还应当说些什么,也不妨沉默是金。

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正是因为自行参与庭审活动的当事人没有专业背景和既往经验,所以法庭对其也会相对包容,不会过度苛求“言必有物”还“面面俱到”。当事人也不妨利用这一优势,最后陈述环节“多聊两句”,也不枉亲身经历一次庭审现场。

<最后陈述时要说些什么>

那么,毕竟都到了最后陈述环节,当然不适宜再像调查环节一样长篇大论,也不宜再像辩论环节一样唇枪舌剑,而应当注意提纲挈领,有的放矢地作最后总结。笔者认为,对于自行参与庭审的当事人来说,最后陈述阶段,如果选择了“多说两句”,那在内容上可以有倾向性地选择以下方面:

  1. 补充阐述此前未涉及到的重要事实。很多第一次亲身经历庭审的当事人,顺水推舟地走完了庭审大半流程,辩论环节已经终结后,才发现自己还有重要事实和观点没有找到机会向法庭陈述。此时,在最后陈述阶段就应当及时补救,如果所述情况比较重要,法庭还会重新予以调查。这是最后陈述阶段首先应考虑的表述内容。
  2. 如果没有第1点的情况,当事人在最后陈述环节可以重点强调一下案涉事实中对自己有利的部分。例如,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作为原告,说明一下借款事实的发生,借款合意的达成,对方逾期欠款的情况等等;而作为被告,则可以着重请法庭注意,借款利率是否合理,是否足额出借,是否有过归还等问题。又例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起诉支付货款的一方,可以重点强调已经完全履行交货义务且付款期限届满等;而相对方,则可以强调货物质量问题、是否存在其他未结清业务等。
  3. 此外,最后陈述时也可以根据对方陈述作出相应回应,即认为对方陈述中有与客观事实情况不符的部分,可以在自己表述时及时指出并更正准确事实。但需注意,既然已经是最后陈述了,无需对有争议的事实部分重复辩论,仅需表露己方观点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