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所有的被告都是理亏方,所以,代理被告一方,首先要做到的是不要有心理负担,不做“不战而屈人之兵”。我一般会从主体资格、程序性策略、实体性策略、调解四个方面循序渐进,确定应诉思路。
1.原、被告主体资格
通常被告是在收到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开庭传票之后才去委托律师。法院立案时对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进行了初步审查,但这并不意味着原告一定是适格的。作为被告律师,接下案子后,首先应当对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问题进行严格审查。
2.程序性策略
(1)管辖异议
被告律师除需审查原、被告之间仲裁条款或约定管辖条款的有无及效力外,还可根据案件需要,决定是否提出管辖异议。
原则上不建议被告律师随意提出管辖异议,除非确有特殊考量。过于任性提出管辖异议,恶意拖延诉讼进程,会引起法官的反感,对当事人而言未必是有利的。
(2)反诉
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全面考虑,对提起反诉的利弊、反诉主张能否被支持等事项综合评估后再做决定。
如果决定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3)其他程序性策略
被告律师还可运用到的程序性策略包括:申请追加第三人、申请延期举证、延期开庭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还可根据案件实际需要,申请对工程质量、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当然,如前所述,权利不宜被滥用,对于这些程序性策略,应结合案件实际,审慎运用。
3.实体性策略
(1)时效问题
被告律师应根据原告的权利类型,审查诉讼时效。除此之外,还有保证期间、撤销权的行使期间、解除权的行使期间等。
(2)请求权基础分析
被告律师要对原告的起诉状进行拆解、分析,找到原告请求权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从事实和法律适用两方面入手,搜集证据和法律依据,一一驳斥。利用好案例检索,如果能查到最高院同类判例,应诉信心加倍!
四、调解
作为被告律师,可通过“以打促谈”方式,尽可能争取调解的机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在程序上打“阻击战”,延长诉讼时间,在实体上反驳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降低原告心理预期,再抓住时机抛出“橄榄枝”,比如调解后立即付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