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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动态讯息:夫妻借贷纠纷赔偿标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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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夫妻的房屋及土地因规划修路而被征收补偿,其中房屋补偿款和相关安置费均被丈夫领走,作为夫妻钱给谁都一样,不离婚钱物不应该分割,而女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和丈夫分割这笔安置补偿款,那么妻子能否分割这批安置补偿款?日前,正阳法院审结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均系再婚。因感情不和,张某作为女方曾于2020年起诉李某离婚,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二人一直处于分居状态。2021年,当地政府对双方房屋及土地拆迁安置补偿,李某与乡政府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单方领走了被拆迁房屋补偿、居住安置费、生活安置费等共计506200元,现张某起诉主张分割该款项。

法院判决

正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承认其个人已实际领取夫妻二人所有安置补偿款项的事实。虽然原、被告之间仍在婚约关系存续期间,但李某隐瞒了征收补偿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在原、被告分居期间,男方单方领取并向女方隐瞒征收补偿事宜,单方签订合同并私自处分,存在隐藏财产行为且存在转移风险,案涉安置费用的补偿系依人口数量按标准发放,现女方起诉分割安置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向张某支付安置补偿款253100元。

法官说法

吴立风 正阳法院一级法官

在夫妻之间的征收补偿民事案件中,首先应确定所征收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拆迁补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前个人财产,原则上亦为个人财产的形态转化。但搬迁、临时安置补偿费用是弥补家庭成员的合理花费,并非一方个人财产的婚后孳息或自然增值,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即便起诉时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如有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上述财产或者虚构共同债务的行为,另一方是有法定理由起诉请求进行依法分割的,是法律允许的正当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