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说法16: 刘某借款10万元给王某,有银行转账记录及微信转账做证据。王某称该10万元借款已清偿完毕,但未提供银行还款记录、或对方收到款录音等证据,不能还原客观事实真相。王某败诉。
参考案件: (2022)冀06民终4797号
关键信息:
一、 参考案件中,许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7月王某以做生意为由向许某借款10万元。许某于2019年7月银行账户转款99000元,并通过微信转账给1000元,合计10万元。
二、 2019年12月,许某与王某见面后,王某就上述款项补写10万元借条一份。
三、 2022年诉讼时,许某提交转账记录及微信转账做证据,法院予以采信。王某称该10万元借款已清偿完毕,但未提供相应证据。
四、 法院判定,许某提供10万元借款证据成立,王某口说清偿完毕,但缺乏证据佐证,因此王某应偿还借款10万元。
结论:口说清偿完毕,缺乏银行还款记录、对方收款收据、或对方承认收款录音等证据,不能还原客观事实真相,将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