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某某,男,196X年1X月1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XXX号,现住南宁市XX路X号XXXDX栋X单元XXXX号房,公民身份号码:4521XXXXXXXXXXXXX。电话:137XXXXXXXX。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平某某,男,196X年X月1X日出生,汉族,南宁市第X人民医院安全保卫科工作人员,住南宁市江南区XX路XX里X号,公民身份号码:45022XXXXXXXXXXXXX。电话:130XXXXXXXX。
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不服某市某区人民法院(2021)桂010X民初9836号民事判决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0X民终498号民事判决,特依法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一、判决撤销某市某区人民法院(2021)桂010X民初9836号民事判决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0X民终49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归还借款本金3.9万元并支付利息。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零七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