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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男,197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伊春市某局职工,住萝北县凤翔镇某委某组某号。 被告:邵某某、康某某。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邵某某、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6月3日开始,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该笔借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邵某某、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250,0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6月3日开始,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该笔借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扣除被告邵某某已付利息20,000.00元)。
该民事判决书的发布时间为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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