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不久前,西固法院微信公众平台发布了一起因管辖权约定不明致使该约定条款无效的案件,引起了大家对约定管辖的关注。无独有偶,西固法院近日又遇到了另外一起约定管辖案件,虽然这一次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约定得清楚明了,但案件同样还是被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这又是为什么呢?
甲公司与张某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以10万元的价格将一批货物出售给张某。后甲公司依约交货,但张某却为按时给付货款,双方再次就付款事宜进行协商,签订了《还款协议》,张某承诺三个月内支付全部货款,并约定“如果因乙方(张某)未按时付款酿成纠纷,甲方(甲公司)可向西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个月后,张某依然分文未付,甲公司遂依照《还款协议》,将张某起诉至西固法院。
由于本案属于一起普通的买卖合同纠纷,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有权就管辖法院进行约定,所以受理案件之初,办案法官并未对《还款协议》中的约定管辖条款过多关注,而是集中精力审查《买卖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但随着案件审查渐渐推进,办案法官愈发觉得双方当事人就管辖法院达成的约定存在问题:首先,原告甲公司的住所地与被告张某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均不在西固区内,按照确定管辖权的一般原则,本案不属于西固法院的管辖范围;其次,《买卖合同》与《还款协议》的签订地、合同双方约定的履行地以及货物的实际交付地分别位于兰州市其他县区,案件本身与西固区并无任何关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办案法官以本院与该案争议并无任何联系为由,认定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约定无效,并依法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到这里,或许您会有这样一个疑问:既然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管辖法院,为什么又要限制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下什么是法律上的管辖权。管辖权,通俗地讲就是确定案件由哪一家法院受理。除了专属管辖之外,我国关于管辖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由于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当事人只能就地域管辖进行约定。
确定地域管辖时,最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就是降低诉讼成本和节约司法资源。例如,地域管辖中的“原告就被告”原则,就是考虑到被告配合诉讼的程度不及原告,为了方便后期的送达、调解、庭审工作,优先确定以被告居住地的法院为管辖法院;又如,在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中,法律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为了方便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查明事实以及后期的执行工作。反之,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管辖的法院与案件无丝毫联系,既不便于任何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也不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职能,明显违背了确定地域管辖的目的,故法律需要对约定管辖的范围进行必要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