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用借钱还信用卡返利
的“糖衣”实施诈骗之实,
骗得多人共计10.1万元。
还不上钱后,他竟主动报警求“保护”!
同时,被骗的赖某也报警求助……
“骗人的”和“被骗的”双双报警求助
2019年6月,魏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赖某,魏某声称自己手头紧,为了不让信用卡逾期,需要找人帮忙代还,等还完信用卡有了额度,就用pos机把钱套现还掉。既解决自己的困境,还会给借款人“好处费”,能得到“双赢”,赖某思索片刻,认为信用卡一时还不上的情况较为常见,想到只要借给他10000元,不仅能马上归还,还能迅速赚到500元好处费,即借即还无风险。于是,他立马打开手机把钱转给了魏某。
没想到,魏某以上种种只是一番骗人钱财的说辞。他并未将钱款用于还信用卡,而是直接将10000元充值于赌博网站试图以钱生钱,结果却在半个小时内把钱输光。他再次谎称把钱借给了他人,现在无法还款给赖某,不过可以先微信支付赖某400元好处费。赖某不同意,要求其当日归还。魏某担心失去人身自由,竟主动报警求“保护”,惊讶之余的赖某担心上当受骗,也报警求助。
警方介入后,发现魏某之前就以一样的手段诈骗过他人钱财,在2018年8月20日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也就是说魏某正处于缓刑期间。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其还有诈骗何某1.1万元,黄某8万元的嫌疑,在掌握了被告人魏某的其他诈骗事实,并向其出示相关证据后,魏某才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法官释法:不是普通借款,是诈骗
此案中,借钱用于还信用卡的说法颇具迷惑性,借了钱一时还不上的情况也并不少见,那么该如何区分诈骗和普通借款呢?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刑庭员额法官周倩倩表示: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后者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由于客观原因,一时无法偿还;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是因为客观的原因不能归还,是根本不打算偿还。
据了解: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要从以下方面判断:一是行为人的借款理由和实际用途。二是行为人的还款能力,主要通过其借款时的财务状况加以判定,明知没有偿还能力而大量骗取现金的,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被告人已身负大笔债务、信用卡早已透支且无稳定收入,而不像其所言仍有额度可供取用,也就是说,被告人既无还款能力,也无还款的内心真意。”法官周倩倩强调:信用卡返利是陷阱,天上不会掉馅饼。贪小便宜吃大亏,警惕所有“好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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