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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秘闻资讯:开庭现场真实视频借贷纠纷,要债不成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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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一直躲债不还,原告拿着证据告上法庭。没想到,庭审结束后,法官让原告写了一份检查。这是咋回事?3月2日,山西晚报记者从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了解了这次案情。

原告提供了1张欠条和3张借条

近日,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庭审中,原告史某某的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张某某返还欠条、借条上的全部借款,并出示了1张欠条和3张借条的原件。

法官审理发现,这些原件中有两张借条除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缺少一位外,借款内容、借款金额以及日期格式完全一致,遂对原告就借款用途、交付方式、钱款

据原告所述,欠条为张某某所欠货款,三张借条是史某某向张某某现金交付的借款。第一张借条是史某某在其工厂里以现金形式给付,张某某当场书写。张某某拿钱办完事后又以钱不够为由,再次向史某某借钱,史某某将刚收的货款当场借给张某某,张某某又给史某某写了第二张借条。第二张借条借款金额与第一张借条相同。

被告向法庭陈述,第一张借条和第二张借条本是一笔钱,且包含欠条中的所欠货款,只是因身份证号少写了一位,张某某应史某某的要求重新打印了一份新的借条,史某某承诺回去后将第一张借条撕毁。被告称,自己不可能、也不会在同一天向原告借两笔数额完全相同且都是有零有整的借款。

原告最终说出实情

调查第三张借条时,被告陈述,当天自己通过微信转账、现金支付的方式偿还了原告妻子1000元,该借条是史某某要求自己重打的,并非新借。被告辩称,如果当天史某某真借给钱给自己,自己并不需要另外东拼西凑还原告1000元。

被告张某某虽然就其辩解不能提交任何证据,但其陈述有其合理性。原告史某某虽然提交证据充分,但其当庭陈述的事实经过与生活常理存在诸多违背之处。法官遂当庭向其阐明构成虚假诉讼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记录在案。

庭审结束后,法官再次对原告史某某进行了谈话询问,并拿出四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为其宣讲、释法。在法官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下,原告史某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法官陈述了真实的事实经过。其实,4张“条”只有最后一张是有效的,前三张均已作废,因被告一直躲债不还,他一气之下拿上所有“条”向法院提起诉讼,没想到会触犯法律。

弄清了事情原委,法官责令原告史某某现场书写了书面检查,认识到错误的史某某口头变更了诉讼请求。当天下午,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后调解,双方很快达成调解意见。该案以调解方式于庭审当日结案。

虚假诉讼到底是啥?

虚假诉讼,简单来说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虚假诉讼既包括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捏造事实虚构民事诉讼的双方或多方合谋行为,也包括一方当事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意图使对方当事人败诉,以达到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等目的的“单方欺诈”行为。也就是说,当事人恶意串通或单方欺诈都可能构成虚假诉讼。

近年来,虚假诉讼在民事诉讼中时有发生,多出现在民间借贷、以物抵债、破产、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执行异议等领域。虚假诉讼之所以多发生于民事诉讼中,是因为民事诉讼的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法官处于中立地位,只有有限的调查权。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较为常见的是双方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伪造证据、虚构诉讼、假戏真做,带有很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法官不易识别,加之打击力度不够,虚假诉讼违法成本低,使得虚假诉讼屡禁不止。

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屡有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依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写:山西晚报全媒体记者 郭卫艳

综合山西高院